云南新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出台 县级突发自然灾害2小时内上报

21.09.2016  09:04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正式施行。2013年3月1日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预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扩大了适用范围。

预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边境地区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预案》对信息报告和发布提出要求: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州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动态等情况。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预案》设定I、II、III、IV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包括:死亡(含失踪)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8万间或2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万人以上。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预案》指出,对受灾群众要做好过渡期安置,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补助款物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州、市根据情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点)。

记者 段晓瑞(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