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中新区管委会获授54项省级行政职权

22.05.2016  10:37

近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将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54项省级行政职权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将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原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决定》指出,为进一步推进滇中新区建设,发挥新区带动全省经济建设的引擎和龙头作用,加快我省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对滇中新区管理体制的有关意见精神,省政府决定强化对新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54项、原分属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等13个省级部门的行政职权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将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原省级实施部门备案。具体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征收审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在新区设置派出机构的省级部门,在新区范围内,由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省直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

决定》强调,滇中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予省级行政职权决定,认真履行职权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区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根据滇中新区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撤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决定》中授予滇中新区实施的涉及社会管理和其他事务的5项行政职权。

云南日报 记者 李承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