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队制定出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两个规范性”工作标准

03.06.2015  12:03

  近日,总队结合全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云南省重点单位消防自我管理标准》和《云南省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标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提供了标准依据。
  《云南省重点单位消防自我管理标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要求,坚持“三规范、三确保”工作原则,明确了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工作的详尽内容。一是规范管理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单位人员结构组成,明确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一般员工等6类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是规范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履职到位。在总结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经验基础上,归纳了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15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规范管理台账,确保档案建设到位。从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规范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两类档案台账。
  《云南省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标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要求,坚持“应列尽列”工作原则,将全省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级,分别由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实施分级监管。推行重点单位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明确了各级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消防民警列管重点单位数量、监督检查频次和相关行政许可办理事项,提出了重点单位监管工作业务素质要求,分解了支队、大队和公安派出所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对重点单位监管工作业绩实行逐级考评,总队按照每年每个州(市)不少于5家的标准,抽查一级重点单位监管情况;支队按照每年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二级重点单位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大队按照每年不少于10%的比例,对辖区三级重点单位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下一步,总队将结合各项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年终考评以及消防监督等级评定等工作,对“两个标准”贯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抽查考评结果纳入各支队、大队消防监督等级评定内容,严格落实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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