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9条细则支持"我消费我做主"

24.05.2016  10:42

    5月23日,省法制办官网公示《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比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条例》,修订草案最大变化在于专列“消费者的权利”章节,并以9条具体细则加以支持——我花钱消费我做主。

     有权要求经营者

    提供安全消费场所

    修订草案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有权对商品价格

    提出意见、建议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霸王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都市时报 记者李元冰)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