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被“拉黑”

04.12.2016  18:42

承揽装潢的、借钱给你的、办保险的、推销商品的……类似的骚扰电话,大部分人都接到过,昆明刚买房的刘先生最近就不堪其扰。记者获悉,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

规定

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予以删除、修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经营者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此外,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调查

信息“泄密”无所不在

刘先生两个月前购买了万宏嘉园的房子,紧接着推销电话就来了。开始他还很纳闷,怎么装修公司这么快就知道他的电话了,但对方没有解释,只表示现在报名装修最划算,他“鬼火”挂了电话,短信立马就来了,“真是不堪其扰”。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公民信息泄露一般有几种情况。首先是嫌疑人花钱买客户信息,通常几百元就可以买到整个小区的业主资料。其次,电脑里安装了软件,能够在一些网站上自动采集企业名录。还有就是,嫌疑人之间会在QQ上进行信息交换。

律师

立法本意明确 具体操作存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西南林业大学诉讼法学教师和博认为,该条立法本意比较明确,但是具体操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消费者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证明商家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而拨打推销电话等行为较困难。对此,可考虑让消费者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举出相关线索即可,可有效实施法律保护。

二是如果要有效实现送审稿的法律指引和评价作用,必须进一步细化和强调处罚力度和细则。可将违规商家纳入黑名单和企业诚信记录,加强对电信运营商、邮件服务商等平台或中间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履行拦截垃圾信息等义务。

云报全媒体记者记者 王磊

》》》消费者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

要求: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