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协会2015年第10号消费提示

25.08.2016  19:40

选择管理规范旅行社    发生纠纷及时维权

4月中旬,云南发生一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事件。此事因消费者提供证据有力,相关媒体及有关政府部门及时介入,涉事旅游经营者受到处理,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针对此事,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 选择正规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

    消费者外出旅游要事先了解旅行社是否具有组团合法资格和经营范围,注意查看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员工素质较好的旅行社。

二、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者不要轻信旅行社的广告和口头承诺,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旅游合同文本,把具体的旅行时间、旅游线路景点、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就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对于旅行社的口头承诺及双方临时约定,也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三、要特别警惕小旅行社在网络上推出的所谓零、负团费服务。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有的旅行社为了招揽生意,往往打出超低团费甚至零、负团费服务,消费者应该保持理智。盈利是企业生存法则,消费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环节都是有成本的,经营者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为游客提供所谓优质服务。建议消费者计划出行之前,对自己在游览中正常产生的费用做到心中有数,警惕低价服务项目背后的猫腻,避免因选择旅费过低旅游服务项目付出更大代价。

四、发生旅游消费纠纷保持理智并勇于维权。

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或导游存在违法行为,要保持理智并保留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力证据,以便日后依法向旅游主管部门或当地12315、消保、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切不可采取中途离团等过激行为。

五、旅游购物切莫冲动,坚持我的消费我做主理念。

游览是外出旅游主要目的,若想顺便在旅游景点购物,应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和质量,比对价格,同时一定要索要购物凭证并妥善保管。除非合同有约定,消费者应该遵循我的购物我做主的理念。旅游购物环节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