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协发布一季度典型案例 留意消费“陷阱”

15.04.2015  10:23

    昨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季度的7个典型案例,涉及手机、美容、中介、虚假宣传等方面。以此提醒消费者特别留意类似的消费“陷阱”,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1

  货不对板 更换、维修是商家的义务

  市民耿先生于去年12月30日在东华辖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块“红宝石”戒面。因对戒面的质量疑虑,于是将戒面送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却为“非红宝石”。耿先生感到很气愤,但多次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无果后,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介入调查后,商家负责人承认了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同意退还耿先生货款11万元。消协分析指出,该案例明显是经营者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性质和商品质量,所以经营者应当承当商品退货义务。

  维权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有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2

  商品损害人身安全 商家有责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安宁市消费者李女士用积攒多年的退休金,先后4次在昆钢一中附近某保健食品店购买了价值16310元的保健品。服用一部分后,李女士感觉身体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于是找到商家协商退款,多次沟通无果后,于是向安宁市消协投诉。

  安宁市消协调查取证,证实了投诉者所反映情况属实后,协调由经营者退还李女士剩余保健药品款10571元。

   维权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生、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昆明日报 记者郭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