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放生活动有规范

29.01.2015  11:37

      ● 放生活动需提前7日申请

      ● 沿湖设置6个放生点

      ● 放生种类限鲫鱼、泥鳅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杨若兰) 为进一步加强洱海鱼类种群管理,防止外来物种侵袭,保护洱海生态系统安全。1月18日,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和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发布通告,规范洱海放生活动。

      “群众自发的放生活动往往缺乏科学性,放生鱼存活率低,容易对洱海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有时一不小心就放生了一些外来物种,还可能导致洱海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大理市洱管局法制宣传科科长赵育峰介绍。为加强放生活动管理,该局结合洱海实际,对原有的规定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放生种类、放生地点、放生监管主体、法律责任等事项。

      据赵育峰介绍,放生活动组织者需提前7日向乡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或大理市洱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放生活动的时间,参与活动人数,放生鱼类品种、规格、数量。

      洱海放生实行定点放生制。分别在滨海大道、下关镇大庄抽水站、大理镇才村码头、喜洲镇桃园码头、双廊镇红山庙、海东镇观音阁设有6个放生点,放生活动应在放生点湖岸开展,禁止乘船到湖面上开展放生活动。洱海内允许放生的种类仅限于鲫鱼和泥鳅。

      其中,环湖村民因民俗开展放生活动的,只需向所属的乡镇洱海和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即可;其他一切形式放生活动,组织者则应向大理市洱管局提出申请。因宗教活动实施放生的,须先经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大理市洱管局审批。

      对于放生渔产品的来源,大理市洱管局将依法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3家以上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渔产品供货商。放生鱼类应当体质健壮,没有病伤;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消毒的鱼类等水生动物不得放入洱海。

      该通告自1月18日起开始试行。今后在洱海湖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生或不按相关规定放生的,将由大理市洱管局依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设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进行的放生活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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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成为严重生态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物种由原产地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迁移到新的地区,并在当地的自然或人工生态环境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破坏该地区生态平衡,引发生态灾难的现象。

      据相关资料,目前我国生物入侵物种已达544种,每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是全球受外来生物传入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等因素,云南成为我国遭受外来生物入侵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目前入侵云南的外来生物有数十种之多,涉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给云南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洱海中曾相继出现大量水葫芦、银鱼、福寿螺、小龙虾等多个外来物种,由于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和其它的人为因素,致使洱海许多原有物种如:弓鱼、油鱼、鳔鱼、洱海鲤、螺蛳、无齿蚌等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形成难以恢复的生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