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洪维智接听市民来电办理情况公示

10.07.2017  09:51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听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2017年5月31日洪维智副市长接听市民来电的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1.  反映人:王先生

反映内容:(1)建议市旅游发展委组织社会监督员到景区实地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搞好旅游服务;(2)建议围绕昆明“母亲河”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将“母亲河”打造成一张靓丽的旅游名片。

办理结果:经市旅游发展委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1)关于建议组织社会监督员到景区实地进行监督的问题:一是按照《昆明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社会监督员要爱好旅游事业,自愿义务参与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在外出旅游时对旅游行业主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旅游发展委提供书面材料。因旅游监督工作中,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的景区实地监督很难发挥第三方有效监督,所以在开展工作中主要以第三方和游客的身份去监督;二是市旅游发展委多次组织社会监督员以游客身份报名对石林、九乡、西山、民族村“一日游”、省内游进行暗访,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内容对用餐、住宿、交通、景点游览、购物、导游服务等环节反映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但大部分社会监督员因工作、时间等原因参与率不高;三是因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件两年有效期在2017年4月已到期,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发展委还没有下发通知重新选聘社会监督员,待重新选聘社会监督员后市旅游发展委将按照要求继续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

(2)关于建议围绕昆明“母亲河”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推进昆明“母亲河”盘龙江的开发和建设。今年初,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推进盘龙江的开发建设进行研究,拟打造城市夜景工程,彰显昆明城市独特魅力。为此,市旅游发展委开展如下工作: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了盘龙江城市景观改造提升建议方案,明确了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并报请市政府决策,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推进工作;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对盘龙江引入旅游者,打造昆明重要旅游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走访;三是对盘龙江沿岸旅游资源进行梳理和整理,为下一步旅游开发做好准备;四是编制完成盘龙江旅游解说词,为下一步旅游开发奠定基础。

答复情况:已答复王先生。

  

2.  反映人:李先生

反映内容:我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2016年6月公司裁员时将我裁掉,我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2016年7月至10月,按照政策规定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保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2016年10月底,我妻子到盘龙区医保中心帮我咨询医保缴纳的问题时,工作人员告诉我缴纳医保费的时间已过,但可以补缴,我于2017年1月4日到盘龙区医保中心补缴了2016年11月和12月的医保费,2016年12月23日,我因患肾结石到昆医附二院住院做了手术,但医疗费报销不了。

办理结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2017年5月22日,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台了《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城镇职工参保人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通知》(昆医保通〔2017〕51号),李先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可以参照该文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报销。

答复情况:已答复李先生。

  

3.  反映人:钱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的总经理。今年4月份我们到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市工商局因为我们提交的材料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不予办理,2000年改制后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了,市工商局知道我们没有上级主管部门还要提出上述要求。

办理结果:经市工商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1)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以下简称“包机公司”)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企业法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包机公司1992年12月12日经市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确记载该公司审批机关为民航云南省管理局,主管部门为云南民航经营开发公司(该公司2000年5月已改制为云南航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3)2010年5月17日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包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康建川变更为贾智)的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人钱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市工商局存在未审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等问题,按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综上所述,市工商局要求包机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并无不当。

答复情况:已答复钱女士。

  

4.  反映人:梅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顺城社区靖国新村56号的一位盲人,我长期得到社区残联一位姓尚的男性工作人员的帮助,当他了解到我生活困难和行动不便的情况后,及时帮我向区民政局和残联申请残疾人补贴,我的内心非常温暖,感谢该工作人员,感谢各级政府部门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办理结果:经五华区政府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感谢梅女士对大观街道办事处顺城社区工作的肯定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关爱和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群体,做到让群众满意。

答复情况:已答复梅女士。

  

5.  反映人:张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官渡区董家湾冷冻品批发市场的商户,2月22日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作了推荐会和招商会进行市场疏解,让我们在2月28日从老市场搬到经开区林溪路云南东盟国际冷链物流中心经营,但新市场生意不好,至今老市场仍有商户经营,请问老市场何时完全疏解?

办理结果:经市商务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疏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6〕115号)要求,昆明市冷冻交易批发市场定于2016年启动疏解,目前疏解工作仍在推进中。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市董家湾片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疏解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280期《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市冷冻交易批发市场疏解工作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第6期《关于昆明冷冻厂批发市场疏解工作推进会的会议纪要》等对昆明市冷冻交易批发市场提出了工作要求;2016年3月16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向各相关单位下发《关于每周上报董家湾片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疏解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对昆明市冷冻交易批发市场疏解工作进行督办。截至目前,官渡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推进董家湾片区商品交易市场疏解工作,并按期上报整治情况。下一步,市政府分管领导将对昆明市冷冻交易批发市场及东盟冷链物流中心进行调研。

答复情况:已答复张女士。

  

6.  反映人:石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官渡区东风东路东骧神骏二期的住户,我入住小区已有三年,但由于开发商至今没有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我无法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多次催促开发商无果,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

办理结果: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向天祐房地产公司了解,因2016年6月30日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司原签订的代办产权公司无法办理,现在公司已经和五华区一家测绘公司签订了合同,今年6月份公告业主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资料开始不动产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督促公司抓紧办理,并将跟踪办理进展情况。

答复情况:已答复石女士  。

  

7.  反映人:周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五华区菱角塘小区中区的住户,我们小区是老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不交物管费,5月27日我们小区的明钊物业公司撤离,现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小区的垃圾没人打扫,化粪池内的粪水已经流到路上了,治安也有问题,影响到昆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希望新的物业公司尽快入驻小区。

办理结果:经五华区政府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接到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后,龙翔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城管科及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经核实,明钊物业公司并没有撤离,只是端午节期间放假。收假后,小区物管立即对小区垃圾进行清扫保洁,对化粪池进行清抽,并安排小区保安对小区进行日常巡逻,全面恢复了小区管理,周女士反映的问题于2017年6月3日前得到全部解决。下一步,办事处和社区将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小区物管做好小区管理工作,同时,社区将配合小区物管做好物管费的收缴工作,使小区管理正常运行。

答复情况:已答复周女士。 

  

8.  反映人:杨女士

反映内容:(1)我们公司在昆明推广海绵城市产品的时候,找不到县(市)区相应负责的职能部门,建议公示县(市)区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信息;(2)近期,官渡区正在对官南路人行道进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施工方将水泥堆放在原有好的路面上,对路面造成了破坏。

办理结果:经官渡区政府、市海绵办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1)关于建议公示县(市)区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信息的问题:市海绵办已将昆明市海绵办及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海绵办的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杨女士。随后,市海绵办将通过昆明节水网,将昆明市海绵办及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海绵办的联系电话向社会公示。另外同时告知杨女士,海绵办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不涉及推广海绵城市产品等市场行为,并建议杨女士与项目建设单位(公司)进行联系。

(2)关于官南路人行道施工的问题:针对杨女士反映的问题,官渡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已责成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大现场监督力度,确保对公共设施保护与施工质量提高两手抓两促进,为春城人民带来更好的生活环境。

答复情况:已答复杨女士。 

  

9.  反映人:屠先生

反映内容:长期以来,由于盘龙区昙华路15号附近没有设置行人过街斑马线,故行人只能从疾驰而过的车辆间找机会通行,而两边有菜市场和公园,行人过马路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实地调研,在此路口处设置交通信号灯,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或者安排交通协管员指挥疏导。

办理结果:经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现场踏勘,昙华路昙华寺公园路段道路较为狭窄,车流量较小,加之路口不规范,不具备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条件。考虑到此处行人过街的实际需求,交警支队将根据路口情况设置行人过街斑马线,并在早晚高峰时段视交通流及人流情况适时安排交通协管员进行指挥疏导。

答复情况:已答复屠先生。

  

10.  反映人:董先生

反映内容:我儿子董云川今年参加高考,他是农村独生子女,从幼儿园到高中都是在昆明市东川区上的,我们持有的独生子女光荣证也是云南省发放的,符合高考加分的政策,但是昆明市招生办却以我儿子的户口是2010年迁到昆明,身份证前两位不是“53”开头为由,取消了他的加分资格,我们十分不理解。

办理结果:经市教育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云招考院〔2017〕38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考生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可以享受15分的照顾加分。由于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加分属于地方性照顾加分政策,必须是土生土长,出生即落户在我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考生方可享受照顾加分政策。考生董云川本人和母亲户籍于2010年4月1日才迁入昆明市东川区,父亲户口现还在四川省。经认真、严格、细致的层层审核考生董云川提供的申报材料,该生不符合照顾加分条件。

答复情况:已答复董先生。

  

11.  反映人:陈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盘龙区白龙路白龙苑小区的住户,近期,物业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绿化带改建为停车场,物管无法出具相关批文,现在停车场已经快建好了。另外,物业公司不是业委会推选出来的。

办理结果:经盘龙区政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1)关于物业公司将绿化带改建为停车场问题:白龙路白龙苑小区为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该小区建于1983年,为昆明理工大学家属小区,建设年代较早,无地下停车场,物业公司为云南东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随着机动车辆逐渐增多,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非常普遍,占用并堵塞消防通道情况十分严重,加上部分业主占用绿化带堆放杂物垃圾、养鸡、种菜等,使得整个小区环境脏乱差。2017年3月9日,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世博园地区大队对该小区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情况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云南东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区临时监管小组共同对小区进行改造,占用小区道路两侧部分绿化带增加了30个生态停车位,将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清理干净,消除安全隐患。盘龙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非常重视该问题,前期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多次现场调查,要求云南东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区临时监管小组严格按照停车场设置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将规范老旧小区车辆停放作为重点工作,出资对该小区停车位画线改建,物业公司自行出资整治小区内占用绿化带乱堆杂物垃圾、养鸡、种菜等破坏绿化带行为。通过青云街道办事处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努力,目前该小区车辆停放规范,其他占用破坏绿化带行为已基本整治完毕,小区居民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恢复的绿化带进行种树补绿,小区整体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盘龙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对该小区的巡查检查力度,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工作抓手,指导辖区城管执法中队做好环境提升工作,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关于物业公司不是业委会推选出来的问题:经核实,云南东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与白龙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答复情况:已答复陈女士。

  

12.  反映人:潘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原官渡区小板桥广福路边向化村活禽交易市场的商户,为了配合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搬迁规划,2017年5月15日我们52家商户自行对接后搬迁到官渡区双凤东路双凤活禽批发市场进行临时过渡,但是5月25日官渡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却下发了通知,表示该市场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我们于5月31日前自行搬离,否则他们就要拆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我们先暂时在该市场内经营。

办理结果:经官渡区政府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2017年5月18日,官渡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在双凤东路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潘某在关上街道办事处双凤东路双凤五组424  号承租的地块建设厂房(原永第民生市场)并在厂房内搭建钢架建筑物用作活禽交易市场。

当事人陈某2017年4月私自进行建设,并于2017年4月8日出租给潘某用作活禽交易市场,潘某承租后在厂房的南北两侧私搭二层钢架建筑物,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活禽交易市场有商户52户,人员近200人,每天活禽交易近3万只,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陈某、潘某等当事人的建筑物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建设施工许可证》、无《房产证》。当事人也承认未办理规划、住建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确认上述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活禽交易市场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属非法市场,并且建筑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官渡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  5月25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官综限字〔2017〕NO  0012859),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目前,出租方陈某与承租方潘某已解除承租合同,中队已按照相关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上报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审批。

答复情况:已答复潘先生。

  

13.  反映人:赵女士

反映内容:我经常乘坐147路公交车(金殿-双龙乡)出行,因该车每40分钟才发一趟,加之沿途有农家乐,市民经常挤不上公交车,该情况长期存在,建议公交公司在高峰期缩短发车时间,或多发一趟公交车。

办理结果:经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查,公交147路由金殿车场始发至双龙乡终到,发车时间为7:30-18:30,线路日均行车34次,运送市民约800人。根据客流变化和广大市民要求,昆明公交对线路的发车时间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调整,采取定时发车方式,时间如下:7:30(头班)、8:10、8:50、9:30、10:00、10:30、11:15、12:00、12:45、13:30、14:15、15:00、15:30、16:00、16:30、17:00、17:45、18:30(末班)。

市交通运输局已要求昆明公交进一步密切关注线路沿线客流出行实际情况,视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公交147路营运组织,满足乘客出行需求。同时,市民可关注“昆明公交”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昆明公交手机APP“春城e路通”进行公交线路实时运行及出行换乘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答复情况:已答复赵女士。

  

14.  反映人:曾先生

反映内容:云南农业大学门口路段,每天都有很多市民将车辆违章停放在道路两侧,严重影响交通,也影响昆明创建文明城市,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办理结果:经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调查,曾先生反映的道路为S001线云南农业大学路段,因该片区交通不便,常有非法营运车辆停放在路边候客,且沿路有摊贩随意停车卸货,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针对以上问题,辖区交警大队曾开展多次专项整治,由于占道经营和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见到民警执法立即散去,待民警离去又返回,导致管理效果不理想。目前,交警支队已在该路段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并将进一步强化该道路的管控力度,努力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通行环境。

答复情况:已答复曾先生。

  

15.  反映人:张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云南一微新能源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公司2016年7月份成立,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昆政发〔2016〕40号)文件规定,从事城市快递、物流企业可以发放全日制通行证,但我们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出行时,却多次被交警处罚,且交警告知我们并未接到正式文件通知,请核实该文件何时开始实施?

办理结果:经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目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昆政发2016〔40〕号)涉及相关任务的各政府职能部门正按照计划开展调研工作,交警支队也正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待相关政策发布后,交警支队将根据政策要求开展交通管理工作。

答复情况:已答复张先生。

  

16.  反映人:肖先生

反映内容:五华区篆塘路篆塘公园内的湖面上有座桥,每天10:00开始就有一个人在桥上占道为游客做按摩,十分影响市民通行和休息,此情况存在以有半年时间,希望政府部门予以整治和取缔。

办理结果:经五华区政府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篆塘公园为城市开放绿地,五华区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篆塘公园的绿化管养及绿化设施的维护。此人长期以来在篆塘公园小桥上占道按摩,公园文明劝导员对其进行现场文明劝导,该人劝离一段时间后又回来继续占道按摩。公园管理人员将加强巡查力度,继续开展宣传文明劝导。同时,五华区综执局与区园林绿化局对接,如果其不接受文明劝导,大观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将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对其进行依法取缔,还路于民,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到群众满意。

答复情况:已答复肖先生。

  

17.  反映人:沈女士

反映内容:2016年10月份我在云大医院生下了孩子,2016年11月份办理出生证时医生将住院发票弄丢了,随后我持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发票复印件到五华区社保局报销生育保险时,区社保局却表示必须持发票原件才能报销。

办理结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中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医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的规定,五华区社保局向沈女士解释了相关政策,并作了相应的处理。

答复情况:已答复沈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