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泸水市3名官员违纪被处分

20.05.2017  17:04

  19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段承良,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衡山,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七斤因违纪问题被处分。

  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段承良违纪被处分

  经查,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段承良在任原泸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未按有关要求开展治安大队的“小金库”治理工作,且继续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经泸水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段承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泸水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段承良行政记大过处分。

  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衡山违纪被处分

  经查,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杨衡山在任原泸水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并主持治安大队工作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未按有关要求开展治安大队的“小金库”治理工作,且继续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经泸水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衡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泸水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杨衡山行政记大过处分。

  泸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七斤违纪被处分

  经查,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张七斤在任原泸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未按有关要求开展治安大队的“小金库”治理工作,且继续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经泸水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七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泸水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张七斤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