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疑昆明护士被砍案判决:具从轻处罚情节

02.12.2015  16:49

  中新网昆明12月2日电 (王艳龙 陈静)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日对砍杀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士一案作出宣判,并就案犯患有精神疾病等问题进行释疑。

  当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仁军有期徒刑14年,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47815.01元。

  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法院表示,该院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对其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意见所载被鉴定人张仁军患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但同时亦载明被告人张仁军在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辩解与鉴定意见并不矛盾,且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意见符合案情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及医院的诊断、鉴定机构的相关伤情鉴定可知,被告人使用菜刀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砍杀,实施伤害的部位主要集中于被害人的头部及上身等人身要害部位。其目的在于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非一般的故意伤害,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故意杀人的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理应对其从重判处,但被告人同时也具有故意杀人未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五华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王娟表示,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张仁军家庭困难,没有委托律师,通过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