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法院建立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14.01.2021  09:20

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生效裁判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这是对强制执行这一惩戒性机制的有力补充。正向激励引导和反向惩戒两种机制共同作用,帮助西山区法院促进各项矛盾得到实质化解。

惩戒和激励并行  促进案件实质化解

作为西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西山区法院始终积极参与西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执源治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还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单向的强制执行机制不利于企业信用修复、复工复产,近日,西山区法院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关于执行程序中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规定》,探索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信用激励为抓手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及时有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以往的强制执行案件,更多体现的是强制性和惩戒性,比如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会受到限制。”西山区法院执行局干警杨辉说,随着实质化解矛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西山区法院也在探索新的办法,促使案件判决在强制执行前得到履行,“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短时间内得到实现,还能极大地节约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司法资源,被执行人通过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在贷款、融资等时候,避免不良征信带来的不利影响。”杨辉表示,主动履行带来的,是一个三方受益的局面。

西山区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规定》发布实施一周一来,已出具两份《主动履行证明书》。其中一起案件为生命权纠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71576.4元赔偿责任。另一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40000元付款义务。

红黑名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杨辉介绍,若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会出具一份《主动履行证明书》,作为其修复信用的证明。这份证明书将在被执行人办理贷款、相关事项审批等方面提供佐证。若法院宣判以后,具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即履行了义务,则法院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两份证明书对履行的主观意愿上作了区分,“自动履行是更加诚信的一个表现。”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得以履行,法院只会出具执行完毕的结案裁定书。

杨辉表示,以往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会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了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后,法院会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主动履行人员名单,对于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其失信情形消失后,将其及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屏蔽,为其修复信用,提升诚信履行者的社会信用评价。“这两份‘红黑名单’可以作为各部门对相应主体进行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政府补贴等事项时的决策参考,营造出一个惩戒失信、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杨辉表示,建立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深入推行诉讼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对社会诚信、尊崇法律也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下一步,西山区法院将在进一步完善信用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信用惩戒机制,以提高执行案件主动履行率,加强执源治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