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打架”别让公民左右为难

11.08.2015  12:52

    四川资中凌女士今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前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计生部门表示,可复婚再办准生证。(《华西都市报》8月10日)

    凌女士明明已经离婚了,而且怀孕也是发生在婚姻期间,计生部门却要她先去复婚再办准生证,即便为了孩子可以克服尴尬,可也面临着前夫不愿意复婚的问题,这可如何是好?

    不能说计生部门有意刁难。查询相关计生法规,办理准生证,第一项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依法办事本身不错,只是计生部门有没有想到,法规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更重要的是,执行规定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具体到凌女士的情况,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凌女士怀孕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属于婚生子女。可以看到,相关法规对于公民离婚的规定和对于公民生育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这里存在法律的衔接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可是公民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合法权益如何保证?

    根据计生部门的建议,凌女士可复婚再办准生证。一个公民,明明已经离婚了,还要因为“法规打架”而去选择“临时性复婚”,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制度对公民的羞辱。而且复婚是两个人的事,不是一个人想复就能复的。现在凌女士碰到的问题,正在于前夫不想要这个孩子,也不想复婚。法规相互矛盾的后果,难道只能让公民承担吗?

    正如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所指出的,“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只是这样的案例发生了,才会发现存在政策滞后的问题。”政策滞后是客观存在的,不好简单说是哪一方面的问题,但不论如何,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相互冲突,其不利后果不能让公民承担,这就需要提供一个制度救济。能不能特事特办?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都可能存在不成熟的问题。对有关方面来说,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着眼于长远,推动法律衔接,另一方面立足当前,提供制度救济。无论怎样,“法规打架”别让公民左右为难,更不能让无辜孩子遭殃。(春城晚报 毛建国)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