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勇做客《法治普洱》栏目介绍新《环境保护法》

16.01.2015  00:56

1月9日,普洱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勇做客普洱市电视台《法治普洱》栏目,就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创新和亮点进行了介绍。

李副局长谈到新《环境保护法》主要有6个方面的创新和亮点:一是定调,《环保法》第四条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是授权,《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是关于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拘留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赋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在环境执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这次新《环境保护法》就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拘留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严惩,《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是关于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是追责,《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限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是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是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众多亮点之一,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