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法医罗世兴—将法医专业与法律专业有机结合开展法律监督
罗世兴同志于2002年昆明医学院法医系毕业,进入德宏州检察院从事法医技术工作,2003年取得司法部颁发的鉴定资格。十二年来,他一共参与法医类检验鉴定1015件,法医文审案件116件,无一错案。一批案件经过他的检验鉴定或文证审查,还原了事实真相,得以准确定性、定罪、量刑,防止了错案的发生。他忠于职守,服从工作需要,他奔赴勘验现场不论八小时内外,保证第一时间行动。2010年,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检察官资格。此后,他开始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分析法医案件的技术材料,文审不再完全受限于办案部们的委托事项,而是主动从各种法医学材料中寻找对案件定性、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客观法医学事实,为案情的分析提供科学事实,为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医学上的依据。对法医学事实与案件其它材料有矛盾的能提出加强调查核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意见建议。他的工作,使法医专业与法律专业有机结合,展示了检察技术应用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作用。
通过法医监督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2014年,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人员保外就医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罗法医受活动组安排设计了体检项目,全程介入在医院进行的体检过程。罗法医准确把握各人的病情,仔细比对用于保外就医的病情资料与目前检查情况的异同,对其中的差异进行分析,从中发现了一条职务犯罪线索。一名人员既往体检材料显示,糖尿病及高血压II级,诊断为高血压极高危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本次体检情况显示血糖正常,高血压I级,高血压中危组。经对比两次诊断材料,罗法医认为此糖尿病诊断在高血压的分组中起到了很大的做用,但血糖很容易人为控制,如进食后再测血糖将会使血糖升高,很有可能以餐后血糖充当空腹血糖。带此疑问,罗法医再次设计体检方案,完善体检项目,进行了糖耐量、糖化血红蛋白的检查,最终排除了该人患有糖尿病的情况。罗法医与办案部门交流了可能造假的各个环节。后经过调查,患者、医生均承认了糖尿病诊断、高血压分级不实的情况,后相关人员被以职务犯罪立案调查。
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 2013年盈江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死者董某骑摩托车夜行,因自己操作不当趺倒,董某趺倒后起来行走了一段路,两次倒在地上,其后因夜间视线不清被张某的摩托车括到,张某事后逃逸,董某被人送入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提出并没有撞倒过人,摩托车上的血迹是经过现场碾压血迹造成的。案件又送到了罗法医手上,罗法医对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对比,发现摩托车上的血迹是摩托车与死者头部发生接触后形成的,死者也是死于严重的颅脑损伤,但是如果仅仅说明这一问题并不能足以说清案件事实,罗法医结合现场环境,从头梳理公安机关收集的现场材料,和相关人证物证,最终确定了致命伤系董某自己跌倒所致,而张某撞到并非致命伤,张某的摩托车括擦死者时死者处于卧位的事实。该结论与公诉办案人员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最终公诉部门做不起诉处理。
通过法医技术为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恶性提供了依据,使看似结果相似但情形不同的案件事实经过技术分析得以区分。 2011年芒市某村发生一起死亡案件,岳某与蒙某发生口角,岳某先持棍棒将蒙某头皮打破出血,蒙某随即扑上去与岳某扭抱在一起,在地面上翻滚,随后两人被他人分开,之后岳某清洗了其面部,向蒙某这边走来,蒙某拾起地上木棍向岳某背部打去,随后岳某就躺倒在地上腹部剧烈疼痛,两人再次被他人拉开。岳某被他人送回家中休息,其后岳某一直有腹部疼痛、尿不出来、冷汗等症状,第二日早被人送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显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破裂,严重感染中毒、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第三日凌晨三点左右死亡。本案经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委托罗法医进行法医学审查。罗法医审查后发现侦查部门移交的鉴定书外伤性肠破裂的结论正确,但不足以说明前后两行为哪个行为是肠破裂的原因,各行为在死亡结果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足以进一步分析评判各行为“行为时的主观恶性”,为此进行了补充鉴定,最终明确了蒙某肠破裂是在第一次扭抱翻滚控制对方过程中腹部受到严重挤压所致,棍棒打击背部不是肠破裂的原因。从而对本案进一步审理提供了科学客观依据。本案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将事件划分为两个阶断,对行为人两次行为所造成的法医学事实进行了认定,从而为法律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恶性提供了技术依据,使看似结果相似但情形不同的案件事实经过技术分析得以区分。
通过检验鉴定还原案件真相,让有罪者无所遁形。 2009年梁河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男性受害人窦某被砍死,女性犯罪嫌疑人麻某左手被砍断,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嫌疑人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罗法医对该案进行法医学审查,经审查后发现本案无麻某损伤方式的法医学鉴定,而本鉴定对整个案情的重建具有重要意义,经与办案人员交流后决定对麻某手部的损伤的成伤方式进行鉴定。经对麻某手部损伤疤痕细目情况进行检查、到医院收集补充了手部损伤的原始照片、CR片等客观材料后,再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了麻某左前臂损伤是造作伤的鉴定结论,即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左手是她自己砍断的。其后又对窦某死亡鉴定书进行相关法医学审查,明确了窦某的死因、被砍击部位及损伤过程,为认定麻某伪造现场提供了客观依据,最终公诉部门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来源:省院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