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加工厂告赢中石化云南首例反垄断案一审胜诉

18.12.2014  14:19

    备受关注的“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有了一审结果:以采用地沟油加工生产生物柴油的民企盈鼎公司告赢了石油巨头“中石化”。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半成的销售终端,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无销售资质,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拒绝从云南盈鼎购买生物柴油。盈鼎以垄断为由一纸诉状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昆明中院一审宣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应依法将原告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本案系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案。专家认为,此案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而民企的胜诉,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更会给同类企业以更强的信心。

    ●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已于2011年在昆明公交集团43辆柴油公交车上封闭试用,并取得示范效果。

    ●此案的立案、判决也看出法院等司法机关,关注民生、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也展示了以新法治理国内垄断,维护被侵权者权益,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勇气。

    结果已不局限于一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是关系到老百姓是否可以少吃或不再吃“地沟油”等诸多领域的民生大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生物柴油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律师陈维镖

     前奏

    生物柴油企业进不了市场 中石化成被告

    从2007年建厂开始,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的主要营业项目是购买“地沟油”以后,通过技术手段,将“地沟油”制成生物柴油,成为云南唯一一家规模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但由于在云南,石油企业没有正式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盈鼎公司用“地沟油”生产的生物柴油找不到“婆家”,难以打开销路。

    今年1月,盈鼎公司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焦点

    ●是否构成垄断?

    盈鼎:

    自己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被告作为垄断石油销售的国有企业之一,为一己之私,置国家法律与人民利益于不顾,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且使原告销售渠道不畅,造成产品积压严重,生产难以为继。

     中石化:

    在云南省的 成品油销售企业有数百家之多,中石化仅是其中之一。反而原告在云南为独家生产者,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其决定,也正是其为牟取暴利,才导致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生物柴油无利可取、生物柴油在云南得不到推广、地沟油无法回收的局面。中石化销售生物柴油新产品时要进行相应的宣传、检验检测和调配,如果在原告单方垄断价格基础上接受,必然会亏损。

     法院:

    本案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了二分之一,另外,该公司与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一直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 1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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