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被打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为何引发网络热议?

27.02.2017  12:38

  新华网昆明2月25日电(记者字强 林碧锋)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21日给“游客丽江被毁容”事件当事人董某出具伤情鉴定通知书,警方聘请有关人员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轻伤二级,这一鉴定结果引发网友热议。

  “如何能接受这迟来的轻伤二级?”丽江被打女子董某在收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出具的伤情鉴定通知书之后,发布微博称目前左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鼻侧长伤口处触碰无知觉、表情僵硬、视力下降有漂浮物,以及被打后当时的双眼结膜下大量出血、头皮血肿……“这些都不是伤吗?”董某说,“只是轻伤二级吗?

  针对丽江警方告知董某“律师可以介入”一事,董某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连医疗费用都没有了,请律师更是天方夜谭。”丽江警方已经明确告知董某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做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董某对此表示“还未考虑好,不知道该怎么办。”记者经过多方联系,截至发稿时,丽江市公安机关对董某的疑虑暂均未做出回应。

  “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公布后,也引发网友争议。“脸被毁成这样只是轻伤二级吗?”有网友提出疑问。网友“四叶草XFR”认为,打坏了一个容颜姣好的女孩子的脸,这种伤害无可估量,还应该考虑她精神受损的一面。

  但也有网友表示,之所以“轻伤二级”引发质疑,是因为大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普法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司法鉴定跟我们日常生活的认知是有差别的。”有网友分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和一般字面意义上的轻伤不一样,这个伤情鉴定是走正规的司法鉴定程序,“轻伤二级”意味着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二级已达到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法学博士、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锦炎解释说,根据我国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是追究故意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因此,鉴定意见认定董女士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已经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杨锦炎说,根据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丽江当地公安机关就董女士的伤情问题,有权指派、聘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应依其独立判断就伤情问题作出鉴定意见,若“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董女士对伤情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启动重新鉴定,因为启动重新鉴定应具有法定事由。

  杨锦炎还说,对于被追诉的施害人,董女士可以在该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害人进行赔偿。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若董女士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她也可以另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施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