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善一座清代古墓遭盗掘 两名盗墓贼分别获刑

27.11.2015  10:03

  随着《盗墓笔记》的风靡,不少人对于古墓探险充满好奇,不过,现实中的挖掘古墓、盗取墓碑及墓内文物却是触犯刑法的。日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两名盗墓嫌疑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家住四川省雷波县谷米乡的余某甲从镇雄回家给余某乙说网上有从古墓里挖东西,去“倒斗”(盗墓)有搞头,经过余某甲说服,为盗取古坟里可能埋葬的金、银、玉石等物,余某乙借用余某丙的摩托车载上余某甲一同到云南省永善县青胜乡六马厂、桃子坪一座老坟处,将准备好的洛阳铲、铁铲、千斤顶、钢条、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运至古墓处。凌晨1时许,由余某甲放风,其余两人轮流开挖古坟,当用千斤顶去顶挖着的一块硬石块时,由于千斤顶坏了石头没有被顶起,三人当晚回家。

  次日晚10时左右,三人又带着调试好的千斤顶、铁铲等物,再次来到桃子坪古墓处,余某甲放风,其余两人掘坟,在他们掘坟过程中,有人打电筒照射过来,三人来不及收拾盗墓工具,拔腿就跑。

  当日,永善县迅速组织200警力和当地群众在山林中拉网式围捕,当三人骑上摩托车逃往桧溪方向时,在六马厂处撞到一辆皮卡车,三人将千斤顶、摩托车等物丢下,挣脱后逃往一座山上躲藏。

  次日,被追赶到的群众把余某甲抓着。26日,余某乙在山上躲藏了三天后,因饥饿难耐被当地群众抓住扭送到派出所。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盗掘具有一定历史和艺术价值清代道光六年的张氏古墓葬,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余某甲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中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