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三年建成“爱心水窖”近1.3万口

20.11.2014  14:16

      丽江市三年建成“爱心水窖”近1.3万口

      省、市、县三级共筹集资金2115万元

  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丽江市自 2012年启动“爱心水窖”建设工作以来,共建成“爱心水窖” 12848口,省、市、县三级共筹集资金 2115万元。

  2012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精神,丽江市编制了《丽江市 2012— 2015年“爱心水窖”建设工程规划》, 2012年,全市建成 3125口,其中,新增“爱心水窖” 2500口,省级下达资金 300万元,市级配套 37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 269万元;市级小农水资金项目 625口,市级补助资金 125万元,于 2013 年通过市级验收。

  2013年,丽江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丽江市关于加快山区“爱心水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 2012— 2015年建设“爱心水窖” 3.6万口的目标任务,同时从建设范围、建设标准、资金筹措、资金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爱心水窖”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当年建成 7000口,省级下达资金 840万元,市级配套 105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 100万元,目前各县(区)项目均已完工。 2014年计划建设“爱心水窖” 11000口,目前已完成 2723口。

  在“爱心水窖”建设过程中,各县(区)都筹集资金购买水窖钢模,安排技术人员指导施工,使“爱心水窖”规划布局合理、施工工艺基本达到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各县(区)严格按照省水利厅要求,明确建设标准、建设范围、申报主体,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公示,认真组织验收,加强建后管理,确保了“爱心水窖”建设的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和验收,验收采用建设主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的三级验收方式。

  为确保“爱心水窖”长期发挥效益,丽江市将“爱心水窖”建后管理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充分落实谁受益谁管理的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在水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给户主发放产权证,使水窖受益主体成为产权人、成为管理主体,确保水窖运行管理责任明确。(完)(双惠)

来源:丽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