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水土保持行政诉讼终审胜诉

16.05.2017  15:47

近日,楚雄某公司要求撤销云南省水利厅作出的不予行政行许可决定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楚雄某公司向省水利厅提出某铁矿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云南省水利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雄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水利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审理,维持了云南省水利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15年11月该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8月该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该案,认为云南省水利厅的行政行为系有权主体作出,程序合法,有相应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该案是云南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能,实施行政许可权力,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一案。同时,也是《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云南省水利厅为预防水土流失、保护重要水源地,运用地方性法规否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引起行政诉讼的第一案。该案将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案例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