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5.12.2014  17:10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奠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基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云政办函〔2013〕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利厅委托承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取水计量等设施的运行;取水量、发电量抄录、复核;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用水管理;蓄水计划及调度运行方案的运行管理;退水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取水断面生态流量(或最小流量)管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和评估管理;建立取水人管理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取水计量等设施监督管理要求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取水人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取退水计量设施,明确专人管理,并保证计量设施准确有效,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校核,管理记录规范,检定档案齐全。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取水人,按照国家和省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将取水计量设施同时接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发电)计量远程监控系统,或者定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提供取退水计量数据。 四、取水量、发电量抄录、复核要求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取水人的取水、退水、计量、在线监控、节水、废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情况,以及取水台账记录、年度取水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取水人各持一份。 每年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不少于3次,年初、年中、年末必须各监督检查1次,并记录存档备查。重大取用水户监督检查要适当加密,结合水资源费征收,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重大取用水户名录,由省、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需要确定。监督记录表参照附件。 五、加强退水水质管理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取水人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和退水水质,按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并要求对取水水质、退水水质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监测,或组织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退水量增加或退水水质超标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取水人限期改正,并报告监督委托单位,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六、加强取水计划管理 (一)取水计划监督管理要求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季)抄录取水人的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并与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并填写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取水人各持一份。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取水人是否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掌握取水人高峰期用水情况,要求取水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取用水总结与计划的报送 取水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申请。 受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对取水人的年度取水总结表和下年度的取水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核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委托单位。 年度取水计划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因特殊原因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取水量的,应另行编制情况说明。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主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申请。 七、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监督管理单位在对取水人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对节水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节水管理情况及节水效果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八、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 监督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取水人按审批的蓄水计划及调度方案的要求进行运行调度,督促取水人按照取水审批机关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有关要求,确保取水断面生态流量或最小下泄流量,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生态流量或最小下泄流量进行监测,发现下泄流量未达到最小流量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要求取水人进行整改。 九、加强地下水管理 对不再使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督促取水人在停止取水的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 十、及时报送水资源费报表 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季)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报表。 受委托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应当按(月)季向委托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报表。       十一、取水人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根据460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督管理单位对取水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取水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入取水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要求取水人就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责令取水人停止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取水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二、处罚         取水人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或及时报告委托单位,提出处置建议。   附件:取水许可监督工作记录表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