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控谋杀、少女被民警送回淫窝...云南一大波离奇案件揭开谜底

30.11.2016  03:03

  谋杀、验尸、DNA鉴定....。.云南上演真实版《鉴证实录》,云南一官员被控杀害同居女友宣告无罪 ;

  未成年人体内运毒被撤回起诉;

  少女逃到派出所报案,却被民警送回淫窝....。.

  这些稀奇古怪的案件,是24日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昆明中院2016年度精品案例”。这批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结,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也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云南一官员被控杀害同居女友 宣告无罪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夜间,云南省某某局工作人员陈某,因感情问题用钝器打击同居女友胡某英的头部,将胡某英杀死。之后,陈某将胡某英尸体运至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金所片区红色庄园斗牛场西南方一树林下山沟内掩埋。之后,他还拿着胡祖英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制造逃避罪责的假象。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在侦破证据上针锋相对,谋杀、验尸、指纹、DNA鉴定、死亡时间认定、手机基站追踪,像是真实版的《鉴证实录》。

  判决结果:陈某无罪。

  理由: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被告人陈某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在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被告人陈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辉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意义:本案系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此案被众多新闻媒体和报刊争相报道,甚至有媒体登出了“云南版辛普森案”,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

  本案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与严格的裁判机制,严格落实“疑罪从无”,这是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文明的体现,充分体现法官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人的生命的尊重。

  未成年人运毒 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情】

  2014年12月20日,彭某某体内藏毒,乘坐客运汽车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前往昆明市,当日23时40分许,途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边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413.9克。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

  理由:该案是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法院通过对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确认彭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并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

  意义:法院通过对证据的评判与认证,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认定,确认彭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裁定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此案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提供了较好的实践案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运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民警帮助犯罪分子逃脱 获刑3年

  【案情】

  昆明一对夫妻舒某荣(已判刑)、段某秀(已判刑)强迫未成年少女小向,在寻甸县金所片区的几家发廊店里卖淫。当年12月18日,小向逃出,到金所派出所报案,控告舒某荣强迫自己卖淫。

  民警潘某应和舒某荣是朋友,发现小向在派出所后,潘某应不但没有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反而将小向带到派出所一间办公室,主动打电话向舒某荣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舒某荣很快赶到金所派出所,将小向强行带走。当晚,小向被舒某荣、段某秀带到某旅馆,当着潘某应的面,二人威逼小向承认“报案并非自愿”,并进行录音。后小向又被强迫卖淫长达3个月,直至2014年3月案发。

  2014年5月,潘某应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法院一审认为潘某应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昆明市中院二审后改判潘某应有期徒刑3年。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3年。

  理由:潘某应身为人民警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但其违背法律规定和警察的职责要求,对明知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仍对其通风报信,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意义:本案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二审合议庭通过对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的比较分析,认定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将一审对被告的十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对今后相类似的案件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有一定参考、指导意义。

  《生活新报》侵犯隐私被告上法庭

  【案情】

  2014年6月28日,生活新报的两名记者到杨某明、张某家中谎称自己是病人家属向他们咨询尿疗法,在未经两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秘密录音、拍照。2014年6月30日生活新报根据所提供的录音资料及照片在其头版刊登了《他们相信喝尿治病》的标题,并且在A2、A3版对两原告尿疗的事情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该报道中均使用了两原告的真实姓名,并且在A3版的报道中刊登了杨某明的照片。该报道及所刊登的照片事前均未得到杨某明、张某的同意。杨某明、张某以生活新报的上述报道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请。

  判决结果: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生活新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向杨某明、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明、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理由:本案中,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公司所发行的《生活新报》系面向云南省全省发行的报刊,其在云南省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该报纸的受众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生活新报》上撰文刊登了两原告的生活隐私,不仅在文章中披露了两原告的真实姓名,身份等相关信息,而且配发了其记者偷拍的原告杨某明的照片,因此被告所刊登的该文章必然会使普通大众了解到两原告的生活隐私,鉴于尿疗这一做法在社会生活中尚不能为大多数的普通公民所认同,因此也会给两原告的生活和社会评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杨某明、张某精神上的痛苦。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杨某明、张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意义:记者在任何新闻暗访都应当遵守法律的界限,如果“越界”,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新闻记者暗访的事项非常具有“噱头”,但法院的裁判很好的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大学教师状告同行“剽窃

  【案情】

  周某是云南一所大学的教师,2004年完成论文《晚清留日学生与云南近代化》。2014年,周某发现另一所大学的教师王某在其著作的书中,未经许可擅自引用自己论文中的内容,且抄袭。于是周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同时赔偿自己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此,王某辩称:自己在写作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引用”了包括周某作品在内的各种论著和史料,并且均以页下注的方式指明了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属于合理正常的学术借鉴。

  判决结果:王某须停止侵害周某著作权的行为,限期收回在销售渠道内的图书,并不得再以销售或赠与等方式发行该图书;同时,王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6000元。

  理由:王某将周某独创性表达侵权内容使用在自己研究撰写的作品中,假借为自己的研究创作成果予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发行,此行为构成剽窃,应当为此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意义:本案对知识产权审判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意义和价值产生了新的认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施工扬灰尘污染花卉 花企告街道办

  【案情】

  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在公司筹备设立期间,股东李仁海(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与昆明官渡区矣六乡广卫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该村民委员会广子路土地及大棚89亩作为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用地,租用期二十年。2002年7月16日公司经工商核准注册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康乃馨、非洲菊花卉种苗的培育。

  2010年6月,被告矣六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广卫分指挥部,并开始负责“城中村”广卫片区拆迁改造工作,原告租用的该村委会89亩土地上的构建物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提供安置周转房、没有对组培瓶苗拟定合理可行方案的情况下,就组织被告施工单位在原告组培室四周进行施工作业,因施工中扬起的灰尘进入原告的种苗组培室,造成该公司培育的组培苗受到污染。2011年12月16日,原告通知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以减少损失,未果。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花卉公司的损失为330余万元,矣六街道办承担80%赔偿责任,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

  理由: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组培室的花卉种苗受到损害,主要原因系施工所形成的大量带菌灰尘造成组培瓶苗污染,与矣六街道办组织实施的近距离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合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施工作业范围,现场施工扬尘足以污染到原告的花卉组培瓶,而花卉组培瓶苗对培养室的环境清洁度要求比较严格。综合上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进行分析,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所主张花卉损害的主要原因系国芳源公司施工扬尘所致,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的花卉损失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意义:这是一起企业花卉资产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受到环境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案件,昆明市中院首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并具有一定代表性。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法律适用、损失计算、过错认定等多方面均有较大难度,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案件审理能准确把握相关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对办理同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此外,其他8精品案例分别为:

  梁家业等人非法经营案(西山法院);

  谭选芬等诉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院民三庭);

  郑家凤诉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案(中院民四庭);

  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院环资庭);

  潘才龙诉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富民法院)、李玉海诉昆明玄武水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呈贡法院);

  弥勒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石安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公路行政强制)案(中院行政庭);

  赵丽青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退休行政核准)案(中院行政庭)。

  昆明中院自2002年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以来已经坚持了十五年,精品案例发布已经成为了昆明中院提升审判质量,增强法院公信力的一个品牌,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