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民履职我来谈”制度建设的思考

19.12.2014  23:23
      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选举、任命和监督管理的职权。能否行使好这项职权,不仅关系到人大整体工作力度、质量和效果,还影响到人大权力机关的地位、形象和权威。

      为有效监督和管理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干部,从2012年开始,双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就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干部“为民履职我来谈”制度。

      这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在要求。通过实施这项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品行等状况。

      通过采取被任命干部述职述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代表、工人和农民代表现场询问,开展现场测评等方式实施集体监督。同时,积极主动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密切联系,在用权用人管人管事上共同发力推进。

      目前,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改进的地方。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述职述廉报告不规范。 谈履职成效多,谈履职目标任务实现途径、方式和具体措施少;谈客观存在问题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思想建设多,谈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和落实审查审议意见情况少。

      二是人大意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存在敷衍了事;不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存在“两张皮”;不认真研究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存在重答复轻落实;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工作当程序、当过场、玩文字游戏、报喜不报忧。

      三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意识不强。 突出表现为不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不熟悉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对待群众面孔生冷、吃拿卡要,作风邋遢;制度执行装点门面、招摇过市等。

      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权。“一府两院”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全面学习和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成为思想、履职、言行等方面的自觉行动。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拓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学习宪法法律法规,要研究践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掌握运用双江自治县3个地方条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要进一步突出民生,努力提升为民履职的能力水平。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持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工作,要切实沉下身子,用脚步、用亲历掂量群众的所期所盼,主动走出来,到贫困边远的村庄去,到群众最需要帮助的地方去,把为民解忧、解困、解难作为自己的职责所要,甚至是一生的追求,并使这样的作风常态化。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述职述廉报告,确保材料资料质量关。 报告要可信,经得起评价推敲。述职述廉报告不能全面反映一个人德能勤绩和工作的全部,但它是我们窥见部门负责人能否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的缩影。

      一般来说,报告结构处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包含执行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执行情况、制度执行落实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二部分“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包含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初批准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情况、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系列活动情况等;第三部分“依法履职情况”包含履职的目标任务、履职成效、履职方式和措施等;第四部分“存在问题和工作措施”。

      五是要进一步支持人大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县人民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也就是支持和推动自己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和执行。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要全面对接“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协调联系制度机制,互通信息、情报,掌握动态、状况。“一府两院”要建立常态机制,积极为乡镇人大、人大代表提供依法履职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