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宣传 依法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05.11.2014 12:59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现就正确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谈谈如下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政策在不断实践中得到发展,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什么是党的民族政策呢?党的民族政策的构成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政策、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设政策、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
这些政策内容都很具体,涉及到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央和地方民族政策的相互配套、相互衔接,使民族问题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政策的有效调控。
如:对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地方自治民族、民族乡建乡民族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少数民族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招录使用少数民族公务员和招聘使用少数民族事业人员上都做了明确的详细规定。又如: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今年9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前夕,新华网发表了《筑就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梦》的文章,文章用真金白银的投入作了统计: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同比增长10.5%;中央财政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专项资金比2012年分别增长13.1%、50%、53.8%。
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都再逐年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区的帮扶力度,为少数民族地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后,在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方法措施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民族地方的实际出发,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规划民族地方的发展,合理调配使用民族干部,保持民族地方的团结稳定,使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建设中结出丰硕的发展之果。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特色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一个国家民族事务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多民族国家的兴衰存亡,无论什么性质的多民族国家,要保持国家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正确处理本国的民族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民族地方成立民族区域自治机构的认识,是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和实践过程,它同中国革命其他基本问题的探索一样,是一个逐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它成功地探索并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模式。
早在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不久之后,又建立了第一个市级民族自治地方--广东省海南岛琼崔少数民族自治区。
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积累了经验。由于我国民族构成、民族分布等民族情况的特殊性,民族问题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和巩固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的多少和区域的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
1984年,作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健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设立自治地方,宪法还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自治制度的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民族区域自治顾及不到的民族地方的补充和完善。云南省在全国是第一个制定省级民族乡工作条例的省,即《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在临沧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全国一样也得到全面正确落实。1955年10月5日,成立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64年2月28日,成立了沧源佤族自治县;1985年12月30日成立了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1987年行政机构改革,撤区建乡时,临沧市先后在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区成立23个民族乡。1993年到2005年,服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以及行政改革要求,先后有10个民族乡撤乡建镇或撤乡并镇,目前,临沧市还有民族乡13个。
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我们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当今社会中,少数个别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认识还是有差距的。有人说,“民族自治条例只管民族地方的县、乡长,只管婚姻,只管民族节假日,其余无意义”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这少部分人,应该刮眼看看民族地方的巨变。
新中国成立65周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如今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条件都改变了旧有模样。通畅公路到乡村,昔日茅屋变砖房,网络台站满山头,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民出工骑摩托,打运粮食靠农机等等,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我认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认识错位的人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善于学习;二是对法律政策没有认真研究对照;三是没有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内部事务的成功道路,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三、依法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共处”。
这里所讲的宗教信仰自由,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点是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长期的基本政策,规定这些政策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观点是: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把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为实现党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而奋斗。
宗教信仰,宗教是有十分深刻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的,它是人的一种特殊感情和心理体验,是一种精神生活方法。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不能将宗教信仰上的差异或者是否信仰宗教等同于政治上的分野。具体到个人的问题来讲,不能将信仰宗教作为思想落后和精神境界低下的标志(除邪教外)。宗教只是宗教信仰和实证科学所研究的对象不同而已。
自由,是法制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享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四个维护”,即“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
宗教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现象,它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在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要认真落实“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在宣传上,凡涉及宗教问题的,必须采取审慎态度,不要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不要进行有神无神的不必要的争辩,不要试图通过行政办法或者宣传舆论等途径,人为地去削弱、消灭宗教。
在管理措施上,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中做出的成绩要如实报道,予以激励和引导。对那些利用宗教名义进行欺骗群众,收敛钱财以及从各种违法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揭露和坚决的打击。
关于共产党员有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但是,落实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少数民族中的婚丧嫁娶习俗和群众性的节日活动,也会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
这个问题怎么办?还要实事求是,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我们党的最大的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会独立自己,脱离群众。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群众性节日活动,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
所以,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牢记党对党员不信教的要求,又要在现实生活中尊重和随从民族的风俗习惯。
四、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语言是交际的工具。同时,语言文字也是识别民族的重要标识。共同的语言是构成一个民族的重要因素。
毎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是同本民族的社会发展和生产斗争紧密的,语言文字记载着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宝贵经验,传承了一个民族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财富和思想财富。斯大林说过:“千百万人民群众只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才能在文化政治和经济发展方面获得巨大的进步”。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
但是,在现代化社会里,有少数人在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中,很不讲究处事方式,摆“老大哥架式”,嚣张的言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事还是时有发生的。
例如:不真心地跟少数民族学习语言、用取笑的语言忽悠少数民族、同一场合禁止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交流、模仿少数民族说汉语等等,诸如这类言与行,都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行为举动,都是应该禁止杜绝的。
团结就是力量,稳定压倒一切。在少数民族地方工作的同志,要牢牢地记住的一点就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要说,有损民族感情的事坚决不能做。
列宁说过:“谁不承认和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不是民主主义者,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党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一贯采取尊重的态度。毛泽东指出:“我们不但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而且要帮助他们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56个民族中,有34个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十分关心少数民族的进步,积极帮助34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有利于记载少数民族发展大事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
除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法律规定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由此可见,在少数地区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五、依法落实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约定俗成的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其在治理社会和规范人们行为礼节方面是有效的经验总结和财富。它的作用是统一人们思想,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处理各种矛盾纠纷,行善交好、待人礼仪必须遵从的依据。
在没有文字记载和传承的社会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通过口头文学和身体力行的教育方式沿袭和传承下来的。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优秀、文明、进步的民俗民风依然被现代社会承载下来,永续保护和沿用,形成了多元的现代社会民族文化。
各少数民族在各自社会发展进步中,也不断地淘汰、废弃、改革本民族的一些落后、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包括饮食、服饰、居住、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的讲究,形成了不同的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各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素质,成为各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这个民族的生活条件上面的。一般来说,生活条件不改变,民族的风俗习惯就不容易改变。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常常有较大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文明的、进步的、健康的;二是无益又无害的;三是不利于生产、不利于民族发展、不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从这三种情形看,第三种就是人们通常说的“陈规陋习”。
我们党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历来采取尊重的态度。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和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适合于生活条件的、进步的、健康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发扬民族优良传统,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能促进民族的繁荣发展。
不利于发展生产、不利于民族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进步的风俗习惯,应当由少数民族自己逐步改革。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必须强调的是,改革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定要出自于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意愿,并由他们自己去进行。任何人不得强制、不得包办代替,不要把人家的民族特色改掉。对待少数民族需要改革的陈规陋习,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手段,只能采取耐心教育疏导的方法。
总之,我们党的政策是:应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由少数民族自己逐步加以改革。
六、依法确定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
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汇总登记上报的民族有400多个,通过科学识别,把同属的民族支系统一为一种民族,如“佤族”支系的“本人”、“佤”、“布饶”统一为“佤族”属,把彝族支系“俐侎人”统一为“彝族”属,此后科学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结构为56个。
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和完善,不同民族的青年男女自由通婚,所生育的后代子女并没有改变我国的民族结构。但是,在过去,很多地方公民个人填报民族成份的乱象是存在的。
主要原因是,在一些人的思想上,民族歧视的幽灵没有彻底根除,民族平等的宣传和落实还只停留在口头上,对民族政策的理解认识根底浅,甚至填报公民个人民族成份满不在乎,很随意。
随着党的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少部份人,心里又焦又急,又要不择手段地追根问底,那怕占着一点边,又产生了更改公民个人民族成份的念头,找关系,攀亲戚等等,在社会上又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杜绝公民个人填报民族成份的不实以及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文下发了(1990)217号文件。
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可随父,也可随母)”;“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安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岁以前由父母或收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便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可见,在任何时候填报个人的民族成份,都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政策的规定,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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