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出租房4楼坠亡 房东因护栏不达标赔5万余元

23.12.2015  10:11

    1岁零8个月的小女孩在亲戚租住的房屋4楼走廊玩耍时,不幸意外坠楼身亡。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认为出租房的护栏间距太宽,高度不够,达不到安全防护的要求,导致小孩坠楼,房东应承担一定责任。房东则认为,孩子的父母未尽到保护和监管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

    父母:

    走廊护栏不够高 缝隙太宽

    2015年6月25日,方先生带着1岁零8个月的女儿小言(化名)到哥嫂家里玩,其哥嫂租住在马街庄房村一栋民房的4楼。因为当天有事,方先生将孩子交给大嫂孙女士照顾。

    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言在4楼走廊玩耍时,不慎从4楼摔下,坠落到一楼。孩子坠楼后,方先生一家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可因小言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死亡。

    事发后,西山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小言系高坠致躯体复合性损伤死亡。

    小言的父母认为,经过他们测量,出租房4楼围栏的两根钢筋之间缝隙宽度达18厘米左右,而围栏的高度仅有85厘米。“这样的防护栏,缝隙宽度太宽,而且高度也不够,根本达不到安全防护的要求。

    “房东出租的房屋防护栏应是有效、安全的,可是,这栋楼的护栏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致使我女儿在走廊玩耍时,不幸坠楼身亡。”方先生表示,房东对于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多次协商无果,方先生夫妇将房东姚先生一家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

    房东:

    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

    今年8月19日、9月15日,西山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姚先生认为,方先生夫妇作为小言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小言负有监护的义务,同时方先生将小言委托给哥嫂一家照顾,可是在事故发生时,其嫂子孙女士也是听到房东呼救才知道小言坠楼一事。

    姚先生还表示:“小言在医院抢救期间本有生命体征,方先生强行带小言出院,对小言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警方测量了4楼钢筋围栏处缝隙,间距为16厘米左右,而我们自行测量的宽度为14厘米左右,一个1岁零8个月大的小孩,是不可能从14厘米的缝隙穿过去的。因此,我们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调取了医院的病历,小言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抢救后小言被送入ICU治疗,病情危重,意识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但方先生夫妇在此情况下为小言办理了出院手续,小言于次日凌晨死亡。

    判决

    护栏不达标 房东承担10%责任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言从姚先生家4楼坠落摔伤,送到医院抢救,她父母认为女儿伤势过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故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之后死亡。

    在本案中,姚先生一家的房屋有4层,系中央有开放式天井四周有栏杆防护的楼房,经法官以及原、被告现场实际测量,栏杆高度为85厘米,栏杆之间间距最小距离为13厘米,4个拐角处为15至15.5厘米,拐角四周均被人用麻绳捆绑,对于捆绑麻绳的原因,姚家称是租户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加以防护。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间距不应大于0.11米;6层及6层以下,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因此,姚先生家的房屋的防护栏杆并不符合上述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既然该幢楼用于出租,房东就应该保证基本的安全性,而姚先生一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应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小言是刚学会走路的未满2周岁的小孩,方先生夫妇系其法定监护人,方先生将孩子交给大嫂孙女士看管,孙女士并未对小言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和监管的义务,因此,小言坠楼受伤,监护人负有主要责任,且方先生夫妇让小言出院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房东仅应该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房东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姚先生一家赔偿方先生夫妇53620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