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警方: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倒逼规范执法

26.01.2016  15:19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从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党委把主办侦查员一律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作为提升全州公安机关办案水平和质量的一个抓手和突破口,努力打造法治彝州、平安彝州的执法品牌。

 

 

从源头上提升侦查员办案水平

 

1月12日下午,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盗窃一案。庭审过程中,大姚县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对李某某涉嫌盗窃进行举证,并与李某某及其辨护律师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大姚县公安局主办该起案件的侦查员吴礼新出庭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了说明,对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此次庭审,楚雄州公安局组织各县(区)公安局协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法制、刑侦大队长、城区派出所长以及州公安局各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和法制支队全体民警共60余人,到大姚县法院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在随后的交流会上,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长戚玉刚认为:结合深化公安改革要求,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是提升全州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这个机制,倒逼自己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以尽快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程序严谨、人权保障的意识。

 

参加观摩活动的领导及民警纷纷表示:今后办理案件一定会更加注意细节,做到精细、规范、合法,防止侦查工作中辛辛苦苦收集到的证据在庭审阶段以非法证据形式被排除,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实践的考验,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这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完善我国庭审制度等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楚雄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马闻受访时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证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对此,楚雄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陈英认为:“通过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对民警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陈英说:在以往的诉讼构造中,公安机关只需完成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起诉后不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活动,而现在提出的全州公安机关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则预示着彝州公安机关要打破办案民警不愿出庭作证的局面,全力打造一批准“法律人”,除了专业素养外,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运用法语、法词开展工作。

 

新刑诉法实施后,出庭作证逐渐成为警察日常功课中的重要一项。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在国外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罕见,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以往却十分少见。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意为:警察有义务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服务于法庭审判的重要体现。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民警出庭作证制度。民警出庭直接参与法庭质证,有利于强化证据效力、增强审判效果,民警对案件事实有着很多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能够全面反映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民警出庭并接受质询,有利于补充证据,比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具说服力、更有助于审判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定罪量刑、作出判决。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余平受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翻供,甚至辩称被刑讯逼供,而按照以往做法,由于公安机关、民警不直接参与法庭质证,难以对这些问题及时作出回答,容易给法官、律师及旁听的群众等留下不良印象,容易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民警出庭质证,可以解决恶意翻供、恶意作证等问题,有力揭露犯罪、有力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打造法制彝州、平安彝州的执法品牌

 

2015年12月18日,在召开全州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楚雄州公安局党委明确提出:用最硬的措施、最严的要求,将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打造出具有彝州警方特色的执法品牌。

 

在培训班上,马闻对全州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明确提出:让侦查员在法庭上切实感受到他的工作,特别是案侦工作面临哪些挑战,这些极大推动我们自己不断改进侦查取证工作,使侦查取证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增强合法性,更好地促进审判公正、透明,从而最终促进法律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红云、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蔡永明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这一项改革。随即,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联合下发了文件。

 

近期,大姚、禄丰、楚雄等县市公安局先后召开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观摩会、培训班。通过出庭作证,让侦查人员亲身参加了一堂现实、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切身感受到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要在法庭上怎样受到辩方的质疑甚至是“挑刺”,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提高侦查工作的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

 

大姚县公安局侦查员吴礼新深有感触地说: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应掌握诉辩技巧,尽量熟悉自己经办案件的细节,并在脑海里还原当时发生的事情,对所要作证的问题事项,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记忆,避免含糊不清的回答。

 

一些参加旁听庭审的侦查人员事后都表示:通过旁听,都感受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压力,受益匪浅,需加倍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能力,注重每一个细节,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全面、合法收集证据、完备法律手续,这样在出庭作证时才能应对自如、有理有据,更好地展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加有力依法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赵刚认为:楚雄州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机制将成新常态,通过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倒逼侦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执法,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实现执法质量的新提升。这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硬举措,将让法治彝州、平安彝州的执法品牌亮起来。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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