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犬只逃逸后咬伤人 主人被判仍需赔偿

11.12.2014  19:09

  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11日电(杨文君、魏建兴)最近,云南省楚雄市法院审结了一件饲养动物脱离主人控制数日后咬伤他人引发的纠纷,最终判决由动物饲养人赔偿伤者经济损失6000余元。

8月7日晚,楚雄市子午镇云龙村委会村民谭某回家时,被突然窜出的一条狗咬伤右小腿,谭某为此到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352元。

后谭某多方打听,得知李某在云龙村委会帮人管理魔芋种植基地,并饲养了一条狗,自己被狗咬伤前七八天,狗逃脱了李某的管护,逃逸后于7日晚咬伤了自己。谭某为此找到李某,但双方协商未果。9月18日,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赔付其伤后经济损失11052元。

庭审中,李某不承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咬伤原告,不同意赔偿。为此,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咬伤谭某的狗确属李某饲养的案件事实。楚雄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咬伤原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能免除其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咬伤原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谭某伤后合理的经济损失6239元。

  法院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第八十二条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的人应当注意尽到管护责任,否则就将为动物伤人承担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