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首歌赔300元 楚雄10家KTV抗议侵权赔偿太高

20.11.2014  02:13

    楚雄市的10家KTV因未缴纳歌曲著作权使用费而侵权,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KTV一首歌赔偿300元,KTV经营者认为“价格太高”,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方情绪过于激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当天的审判开庭仅半小时后就被要求停审,本案将延期至12月再开庭。

     KTV老板:每首歌赔偿300元实在太贵

    本月初,涉事10家KTV的近300名从业者到楚雄州法院门口“集体抗议”。KTV之所以做出这样过激的行为,是因为他们已经第三次被音集协告上法庭。

    据一家KTV的负责人金先生介绍,前两次被告时因为侵权歌曲少,金额总量不大,KTV经营者就都把赔偿款交了。“2012年的时候我被起诉有30首歌曲侵权,法院判赔了1.6万元;第二次有200多首,判了8万多;这一次有300多首,对方索赔13余万元,由于法院延期开庭,所以这次最终的判决还暂时没下来。”据金先生介绍,此次被起诉的十余家KTV共被要求赔偿的总金额达140余万元。

    对于每首歌曲赔偿300元的判决,KTV经营者表示无法接受。据了解,目前针对音像作品侵权判赔金额数额的多少,我国暂时还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各地的判赔标准也不一样。此前,音集协曾与楚雄KTV从业经营者们协商,以5.5元每天每个包间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用,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所以最终只有诉诸法律。

     音集协:签合同正常缴费成本会低很多

    金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音集协在楚雄收取的5.5元每天每个包间为标准,他经营的KTV共有35个包间,那么每年他需要缴纳的版权费为7万元,这个价格是经营者们不能接受的。

    对此,音集协的工作人员解释称,国家版权局曾公布了一个上限的标准,而音集协是在国家版权局规定的上限标准之下,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各地的上限,已经远远低于国家版权局的标准。

    至于每首300元的赔偿标准,音集协工作人员表示,KTV一直在免费使用歌曲,当然要追究其责任,这是故意侵权,所以必须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但是如果跟音集协签订合同正常缴费,其成本会远低于300元一首歌。

     法院: “300元每首”已是酌情而定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35件,已审结25件,均是系列案,共分为4批。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楚雄州中院一审判决被诉KTV以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被告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11月3日至11月7日,楚雄州中院集中审理最近一次中国音集协诉楚雄市当地10家KTV的侵权案件,因被告情绪过于激动,法院决定延期开庭。

    对于该类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已结的该类案件中,由于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均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公众知晓度和流行程度,被告的经营模式和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原告取得涉案歌曲授权的时间,酌情以每首歌300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昆明、红河等地每首歌的赔偿标准是470元左右,因此楚雄的标准算是很低了。

     律师: KTV应购买歌曲版权

    KTV经营者表示,当初在向厂家购买点歌设备时,曲库里已经有很多歌,因此他们认为侵权的是厂家,音集协应该找厂家索赔。

    对此,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侯海元律师表示,如果厂家在生产点歌设备时已经取得了歌曲的使用权,那么KTV经营者购买设备之后将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厂家并没有歌曲的使用权,而KVT经营者使用歌曲来盈利,那么将构成侵权。侯海元律师提醒KTV经营者,在购买设备时一定要确认厂家是否取得歌曲的使用权。

    对于每首歌300元的赔偿标准是否过重,侯海元表示不好评价:“法院按照著作权法判赔,一般是三个标准——侵权方的受益、权益人的受损或法院的酌定。在前两个标准不太容易取得的时候,法院只能通过行业调研有一个参考的数额裁定一个标准。

    因此,侯海元建议,KTV经营者应当积极举证,把歌曲的使用情况、盈利情况如实呈现给法院,以供法院酌定。当然,反复侵权也不是办法,KTV经营者还是应当从正常渠道购买歌曲版权,尊重知识产权。

    目前,楚雄的10余家KTV由文化部门牵头,正在筹建一个行业协会,以便与音集协等著作权人进行协商。(都市时报记者 李晓静)

     名词解释

    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

    是指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间/天”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新闻链接

    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云南省为8.2元/天/终端

    公开资料显示,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委托天合集团公司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的子公司,对著作权进行收费。

    根据音集协公布的2014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云南省的收费为8.2元/天/终端。而著作权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刨去缴税、缴纳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占利润的8%,剩余利润的50%由音集协和天合公司之间分配,音集协为23%,天合集团占27%。另一半利润中,唱片公司占60%,剩余40%发给词曲作者。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