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05.11.2014  21:00

登记编号:云府登1214号

 

 

 

 

 

第43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5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楚雄州关于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工作办法》(1999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州政发〔1999〕145号文件发布);

二、《楚雄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工作办法》(1999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州政发〔1999〕146号文件发布);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11日州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四、《楚雄州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9月3日州人民政府楚政办发〔2002〕40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处: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