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新《食品安全法》成功调解一起食品投诉纠纷

26.11.2015  12:40
 

2015年10月27日,楚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修某投诉、举报称,在其楚雄某某超市购买了3袋“福人品牌”东莞肠(金额83元)、1盒“鹏祺牌”土鸡蛋(金额13.8元)、“康泉牌”大枣4袋(金额51.6元),购买后发现东莞肠和土鸡蛋已经超过保质期,而大枣已经发生霉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楚雄某某超市进行检查核证,情况属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市消协和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楚雄某某超市退回消费者修某购货款148.9元,同时楚雄某某超市向消费者给予购货款十倍1489元的赔偿,合计1637.9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较为满意。

来源: 楚雄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