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 倒逼规范执法

26.03.2016  00:26

公安民警出庭说明情况

    记者从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获悉,该局要求主办侦查员一律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以此提升全州公安机关办案水平并倒逼规范执法,收到明显效果。

    据悉,当地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截止3月20日,全州公安机关共开展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培训16期,参训人数达3200余人,共组织民警观摩学习庭审40余次,参加观摩学习庭审的人数达1500余人,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29起。

    通过出庭作证或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切身感受到了证据在法庭上受到辩方质疑的压力,进一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证据意识,强化了规范执法的意识。

     从源头上提升侦查员办案水平

    1月12日下午,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庭审过程中,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对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举证,并与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大姚县公安局主办这起案件的侦查员吴警官出庭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了说明,对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此次庭审,楚雄州公安局组织各县(区)公安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以及法制、刑侦大队大队长,城区派出所所长,还有州公安局各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和法制支队全体民警共60余人,到大姚县法院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大姚县公安局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员吴警官深有感触:“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应掌握诉辩技巧,尽量熟悉自己经办案件的细节,并在脑海里还原当时发生的事情,对所要作证的问题事项,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记忆,避免含糊不清的回答。

     维护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这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楚雄州副州长、公安局局长马闻说。

    据了解,以前公安机关只需完成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起诉后不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打破办案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局面,要求公安民警除了专业素养外,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民警出庭直接参与法庭质证,有利于强化证据效力、增强审判效果。民警对案件事实有着很多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能够全面反映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民警出庭并接受质询,有利于补充证据,比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具说服力、更有助于审判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定罪量刑、作出判决。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余平受访时表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翻供,甚至辩称被刑讯逼供、有投案自首情节,而按照以往做法,由于公安机关、民警不直接参与法庭质证,难以对这些问题及时做出回答,容易给法官、律师及旁听的群众留下不良印象,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民警出庭质证,可以解决恶意翻供、假称有投案自首情节、恶意作证等问题,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3月4日上午,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该案主办侦查员刘警官按照要求参加旁听,在庭审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的一幕: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交代罪行,但其却突然提出有投案自首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判处。

    面对量刑至关重要的自首情节,主审法官临时决定正在法庭旁听的主办侦查员刘警官出庭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进行说明。刘警官随即走上法庭证人席,对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谎言进行了义正言辞的反驳,顿时被告人像泄气的皮球,无言以对,最终承认其想编造事实博取法官轻判的打算。

    据介绍,楚雄州公安局要求全州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民警出庭应诉长效机制,推进民警出庭应诉的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将出庭应诉案件范围扩大到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实现刑事案件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主办民警出庭应诉率达100%。(云南网 记者赵岗)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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