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倒逼规范执法

22.02.2016  10:39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从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要求主办侦查员一律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以此提升全州公安机关办案水平,起到明显效果。

从源头上提升侦查员办案水平

1月12日下午,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庭审过程中,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对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举证,并与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大姚县公安局主办这起案件的侦查员吴礼新出庭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了说明,对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此次庭审,楚雄州公安局组织各县(区)公安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以及法制、刑侦大队大队长,城区派出所所长,还有州公安局各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和法制支队全体民警共60余人,到大姚县法院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在随后的交流会上,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长戚玉刚认为,结合深化公安改革要求,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是提升全州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通过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这个机制,倒逼民警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水平和能力,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程序严谨、人权保障的意识。

参加观摩活动的民警也纷纷表示,今后办理案件一定会更加注意细节,做到精细、规范、合法,防止侦查工作中辛辛苦苦搜集到的证据在庭审阶段以非法证据形式被排除。要让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实践的考验,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维护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这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楚雄州副州长、公安局局长马闻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对此,楚雄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陈英认为:“通过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对民警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陈英进一步解释说,以前公安机关只需完成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起诉后不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侦查员出庭作证制度打破办案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局面,要求公安民警除了专业素养外,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民警出庭直接参与法庭质证,有利于强化证据效力、增强审判效果。民警对案件事实有着很多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能够全面反映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民警出庭并接受质询,有利于补充证据,比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具说服力、更有助于审判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定罪量刑、作出判决。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余平受访时表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翻供,甚至辩称被刑讯逼供,而按照以往做法,由于公安机关、民警不直接参与法庭质证,难以对这些问题及时做出回答,容易给法官、律师及旁听的群众留下不良印象,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民警出庭质证,可以解决恶意翻供、恶意作证等问题,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提高办案民警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

用最硬的措施、最严的要求,将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2015年12月18日,在全州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上,楚雄州公安局党委明确提出。

近期,大姚、禄丰、楚雄等县市公安局先后召开主办侦查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观摩会、培训班。

通过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切身感受到证据在法庭上受到辩方质疑的压力,进一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证据意识。

大姚县公安局侦查员吴礼新深有感触:“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应掌握诉辩技巧,尽量熟悉自己经办案件的细节,并在脑海里还原当时发生的事情,对所要作证的问题事项,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记忆,避免含糊不清的回答。

参加旁听庭审的侦查人员表示,通过旁听,切实感受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压力,受益匪浅。今后要加倍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能力,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全面、合法搜集证据,这样在出庭作证时才能应对自如、有理有据。(人民公安报记者 杨树华 马 燕 通讯员 杨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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