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5月31日前禁止野外用火 违规引起森林火灾最高罚5万元

19.03.2015  00:29

    3月18日,昆明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2015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期间内将禁止野外用火,如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指出,当前,全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市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内将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9类行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违反以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告》还规定,在森林防火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其他人员擅自进入封山范围。违反此项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通告》要求,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野外违规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防火区设立固定或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森林高火险期对森林高火险区依法实行封山管理。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权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一律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可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政府将给予经济奖励。(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