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帮助两农民工追回欠薪1.5万元

01.12.2017  23:36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同事证明,用人单位以无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怎么办?云南省巧家县农民马某、周某夫妻俩为此奔波数年。在云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官的帮助下,近日夫妻俩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5万元劳动报酬。

  马某、周某夫妻俩因当地贫瘠,一同外出打工。2013年5月间,俩人在昆明某劳动市场找零工时遇一工头曾某,双方达成做工地钢筋工的口头协议后,马某、周某即到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建筑工地上班。后双方因马某脚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发生激烈争执,曾某便拒付俩人2013年5至8月的部分工资。马某、周某被迫离开工地。

  2013年12月,马某、周某到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对方支付2013年5月至8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到工地时间较短,无法提供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工地上其他工友作为证人,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事实及证据不足驳回了马某、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均因事实及证据不足败诉。

  马某、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云南省检察院民事处受理马某、周某的复查监督申请后,承办人在对马某的询问中发现,马某能够提供在建筑工地时的工作细节,如建筑隐蔽工程中钢筋绑扎的施工工艺、建筑结构柱里具体使用钢材的型号和数量等,由于时隔已久,随着施工进度一些隐蔽工程已无法核实。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另辟蹊径,找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调查,发现马某提供的施工细节与实际情况符合,判断他们确实曾在工地工作。最终,在检察院的调解下,用工单位认可马某、周某曾在工地打工的事实,并主动将拖欠俩人的工资1.5万元现金送到检察院,经检察官交到了马某、周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