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检察院和五华、盘龙、官渡等6家基层检察院分别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11.12.2017  14:4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高检发政字【2017】72号)表彰第九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和“文明接待室”,昆明市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称号,这也是昆明市检察院第三次蝉联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称号。五华区检察院、盘龙区检察院、官渡区检察院在此次评比中保留了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称号,西山区检察院、安宁市检察院保留了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新授予石林县检察院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截至第九届评比,云南省检察机关共有39个院获得表彰,昆明市检察机关就占7席,在全省占比17.95%。

  文明接待室评比是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为民服务宗旨,不断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增强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主要从信访接待处理、举报、办案、综合信息、业务指导、队伍建设、接待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八个方面考察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法律监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信息科技等综合工作水平。

  此次评比,昆明市两级检察院从2016年6月开始,严格按照2015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完善接待场所建设,对照标准、查对报表、建立台帐,经逐项梳理、自检自查、评比打分后,撰写申报材料,后经申报推荐、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昆明市检察机关最终在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和“文明接待室”评比中获得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