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郊检察院:从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变

30.07.2015  12:57

    昆明地区共有31个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占全省在押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且在押人员构成复杂,呈现出“六多”的特点,即重刑犯多、外籍犯多、毒品犯多、女性犯多、未成年犯多、两次以上又犯罪人员多。这些客观难题给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郊检察院)带来了较重的监督任务。据原城郊检察院检察长陈智告诉记者,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城郊地区检察院含书记员在内只有31人,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繁重。
  
    在人少事多的矛盾下,该院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龙头,以派驻检察巡视检察为载体,以人权保障为主线,积极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2010年至今,昆明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连续五年在全省执法办案考评中排名第一。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 全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县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在明知犯罪嫌疑人伪造病历的情况下不予收押,收受当事人30万元贿赂。办理这样一起案件压力可不小,由于查处对象均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极强,但城郊检察院却将这起案件全盘拿下,办案人员连续三个月在办案点奋战,通宵达旦不辞辛劳,终于成功侦破了李某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窝案8件8人,将这一案件办成了铁案。
  
    据悉,这是昆明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多年来查办的涉案人员最多、涉及部门最广、影响最大的职务犯罪窝案,在昆明地区司法系统引起了很大震动,该案还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首届“十大精品案件”。
  
    据当时主要办案人之一的陈智向记者介绍,城郊检察院办案工作主要是抓住四个重点:树立精品意识,加强线索管理,提高案件初查力度;领导重视,组织得当,为案件侦破注入强劲动力;顶住压力,战胜困难,同心协力打好攻坚战;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作用。
  
    “在案件办理中,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固然十分重要,但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侦查人员的耐力、毅力、为荣誉而战的信念则是办案的关键所在。”陈智说。
  
    派驻检察与巡视检察结合 执法监督效果相得益彰
  
    在抓好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规范化检察室达标创建工作。去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评定,昆明市共有两家派驻检察室被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分别是派驻昆明市看守所检察室和派驻晋宁县看守所检察室。
  
    巡视检察作为派驻检察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延伸,具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城郊检察院以日常派驻为基础,并结合巡视检察的方式,自2012年3月至今,分阶段、分层次开展了一系列巡视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二者的优势,从而起到两相帮衬、相得益彰的执法监督效果。
  
    “为有效地解决派驻检察易被同化、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我们根据高检院印发的《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实施办法,并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监督举措,成立两个专门的、人员相对固定的巡视检察组,根据严格的制度规范巡视检察工作的开展。”陈智介绍,“为避免出现为应付巡视检察而作表面文章的问题,检察组采取临时性、不通知的检察方式,进行多方面、突击性的检察。监管场所和派驻检察室没有多余的时间做准备,各项日常工作展露无遗,非常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监管工作状况和派驻检察执法监督力度。监管执法工作是否扎实、法律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没有任何虚假成分,真正地发现了存在的隐患、漏洞和问题,真正地彰显了巡视检察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检察过程中,巡视检察组采取文案审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在掌握各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图索骥,有重点地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深入监管场所食堂、医务室、会见室、禁闭室等场所开展巡视检察工作,有针对性地查找监管场所潜在的安全隐患,堵塞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确保巡视检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据陈智向记者介绍,每次的巡视检察,都能够给被检察单位带来较大的震动。“巡视检察制度为昆明首创,后来得到了上级单位的充分肯定,目前这一制度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人权 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刑事被执行人死亡事件频频走入公众视野,其人权保障状况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事件的发生给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为规范死亡检察程序,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生命权,“躲猫猫”事件后,昆明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处置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预案》,从工作原则、组织和人员分工、处置程序、调查取证、法医检验鉴定和新闻发布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使检察院内各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及监管场所之间职责分明、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了工作的“一体化”联动机制,并强调“谁派驻、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推动了昆明地区刑事被执行人死亡事件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发展。
  
    为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昆明地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晋宁县检察院建立了《晋宁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联系在押人员亲属制度》,即“一封信制度”。其目的在于构建监所检察干警和刑事被执行人员亲属的沟通平台,保障亲属的知情权;同时搭建刑事被执行人与亲属的亲情之桥,满足其情感需要,让其安心服法,认真改造。
  
    “生命权是人权保障的根本。”陈智认为,在民众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入法的法治背景下,加强对刑事被执行人人权司法保障相关问题的探析成为当前摆在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围绕“强化人权保障、强化诉讼监督”两条主线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工作重心由大墙之内 延伸至大墙以外
  
    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大量的新职能,随着职能的调整扩容,“大墙外”的工作占到了40%以上,继续沿用监所检察已经不能涵盖所辖业务职能范围,将监所检察处(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已成为必然趋势。2014年底,中编办批复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要求各级地方监所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更名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意味着我们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过去,我们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大墙之内,现在,我们的工作正在从大墙之内延伸至大墙以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社区矫正的监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等等都将成为以后的工作重点。”陈智表示,下一步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要求,在昆明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做到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全面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