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庭代训 实战练兵——云南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观摩庭、考核庭活动

19.03.2018  17:33

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工作,需要精益求精地持续抓好。”日前,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在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时说。2016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坚持把规范公诉人出庭行为作为加强司法形象建设,提高公诉执法能力,主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抓手来抓紧抓好,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开展观摩庭和考核庭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以职业化和专业化为基准,在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观摩庭和考核庭活动,全面推进出庭规范化建设,有力促进了出庭效果和公诉水平的提升。

主要做法:

加强领导,全面深入开展观摩庭、考核庭活动

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公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观摩庭、考核庭活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率先垂范,参与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某某受贿案等案件的评议活动;德宏、楚雄、普洱等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参与了辖区内的观摩庭活动,全省三级检察院迅速形成了“上下级检察院联动,相关部门互动,公诉部门人人行动”的良好氛围。2017年9月1日,刀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该案的公诉人,普洱市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世清谈到此项制度时说:“虽然我从事公诉工作近三十年,出过的庭大大小小数百个,但每个案件出庭结束后还是感觉都有需要总结的地方,这就是公诉人常说的‘公诉是一门遗憾的艺术',从这个角度来说,出庭考核评议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制度设计,它可以促使公诉人高度重视每一个案件的出庭工作,尽量避免遗憾的出现。”据统计,2016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共组织观摩庭、考核庭活动252庭次,累计参加人数近千人次。其中,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37件次,有力推动了出庭行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出庭公诉水平。

建章立制,筑牢出庭规范化建设基石

云南省检察院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庭考核、评议机制。一是突出真实性。通过随机随时抽取案件的方式确定被考核案件,不给出庭公诉人专门的准备时间,确保客观真实反映出庭水平,增强评议指导的真实性。二是重视广泛性。不仅关注大案要案,也关注普通小案;不仅评议普通程序案件,同时也点评速裁案件;不仅考评基层公诉案件,也考核州市院公诉案件。三是强化针对性。要求作为观摩庭的案件必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要么是新类型案件,要么是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要么是公诉人、辩护人出庭水平较高的案件,要么是特别程序案件。2017年12月5日,玉溪市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县扶贫办主任陈某某玩忽职守案庭审观摩结束后,参加评议的县民宗局局长朱胡昌点评道:“今天这个观摩庭选得特别好,通过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激烈交锋,每一个旁听人员都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和法律专业课,让我们这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知道了今后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一定要做。” 

严格评议,确保观摩、考评不走过场

一是精心挑选考核、评议成员。一方面,要求成员必须是业务能力过硬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另一方面,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法官、知名律师参加评议,主动接受监督。二是科学设置评议标准。考核评议标准分庭前准备、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及发表公诉意见等十一个方面,采取量化计分办法,采用百分制进行打分。三是规范评议流程。考核评议人员全程观摩庭审,庭后评议小组独立评议、讨论、评分并汇总,召开座谈会当场反馈,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甚至是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也不放过,绝不走过场,绝不作应景之作。红河州检察院组织观摩的河口海关缉私局局长郑某受贿、放纵走私一案,由红河州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淑瑾及检察人员王应博担任公诉人。庭后评议中,参加观摩的各位年轻公诉人并不因为公诉人是自己的分管院领导而拘泥于总结优点,而是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红河州检察院公诉人邓雯的点评直指公诉人痛点:“部分问题讯问针对性不够,焦点不够突出;针对辩护意见中出现的个别自相矛盾的地方,没有及时抓住予以驳斥...”。公诉人唐麦肖也直接指出:“为了给被告人郑某面子,公诉人一直用特定关系人称呼其情人,但其完全不配合乃至翻供,这时就应当宣读被告人的供述,点破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击溃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从而更加凸显讯问效果。”余淑瑾副检察长也对自己的出庭工作进行了总结:“因为本案犯罪持续时间跨度大等原因,针对部分事实的细节问题,客观上存在取证困难,这或多或少对出庭公诉人的心理造成了影响,被告人翻供后,针对讯问的策略性不够强;针对辩护人的个别质证意见,出现没有及时、有力回应的情况;今后我将更加努力的提升自己,大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加强宣传,突出检察机关司法形象建设

一方面,公诉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创建和谐社会方面的职能作用,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和主观恶性程度,突出指控犯罪的个别化和针对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释法说理,敦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努力做到让被告人折服、把法官说服、让旁听民众信服,达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2017年6月14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庭审结束后,东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璟及承办法官母顺芬也参与了庭审评议,马璟点评公诉人的出庭表现时说:“公诉人经验丰富,控庭能力较强,出庭思路清晰,检察官的形象得到了很好的展现,也体现出了检察官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较强的应诉能力。”母顺芬法官也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充分的肯定:“公诉人讯问重点突出,示证层层推进,辩论立论扎实、论证有力、结论明确,充分体现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内涵,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伏法,公诉人的精彩表现功不可没。”另一方面,受邀参加考核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观摩评议,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积极地建言献策,帮助做好宣传工作,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旁听完怒江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能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州政协委员李丽美深有感触:“观摩庭的形式非常好,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了一个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体现,我们几位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非常满意,希望今后继续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