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 对不规范司法行为说“不”

18.06.2015  11:07
我省检察机关 对不规范司法行为说“不” -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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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www.ynfzb.cn

      云南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将用好统一业务系统、掌握真实基础数据为基础,以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管理、监督、参谋、服务作用,建立了统一受案、内部监管、检察统计、案件评查、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体系,以案件管理为龙头,全方位促进了规范执法。

昆明市检察院干警热情服务对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的群众

   第一章  严格监督

  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作用,建立动态监督系统,从源头上治理不规范司法行为。昆明市检察院发挥统一业务运用系统作用,对执法办案进行动态监督;楚雄州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司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宜良县检察院受理案件时严格把关,促进了侦查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寻甸县检察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促进规范司法常态化。

   昆明市检察院:动态监督促规范

  近日,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办公桌上多了一份《全市不诉案件情况统计分析》的材料,引起该院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接着,一场围绕该材料的多部门商讨会迅速展开。

  这是该院案管办通过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测出当年昆明全市公诉案件中不诉率升高现象后撰写的分析报告,该报告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有10家基层院的不诉案件上升比例偏高。在进一步梳理、调研后,详细分析了不诉案件所占比例、案件类型、存在原因以及对策和建议,为昆明市加强公诉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案管工作就是要让数字‘说话’,把死数字变为活建议,对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下为各办案单位提供预警依据。”昆明市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张晓明告诉记者,去年,该院案管办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基础作用,先后撰写了《案件管理统计报告》、《不服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情况统计分析》等7份统计分析报告,一些数据分析还引起两级院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分析原因,制定工作方案,有力推动了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

  据悉,去年2月26日,昆明市两级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准时上线运行,把规范执法的“软要求”变成了网络运行的“硬约束”。去年5月,昆明市检察院案管办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全国第一批案件管理工作联系点。截至今年1月,昆明市两级检察院共录入案件信息26281条,在系统上发起流程监控1640件。

  据介绍,昆明市检察院每年都抓住2至3个突出问题,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解决难题、加强管理。如2013年,针对当地毒品案件频发,证据瑕疵问题突出的实情,该院协调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受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有效解决了毒品案件地域管辖、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涉毒犯罪身份认定、未成年人骨龄鉴定等影响受案的问题;2014年,该院又对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共同犯罪漏犯漏罪受理、在跨地区长途汽车上犯罪管辖等常有争议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规范了案件受理程序。

   楚雄州检察机关:落实责任转作风

  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楚雄州检察机关坚持从严要求、有机结合,有效推进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司法作风进一步转变。

  据了解,楚雄州检察机关开设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网络专栏,将上级文件、重要指示、会议精神、法律法规等整理汇编成学习资料统一下发,将各基层院、各部门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编成简报信息进行发布。同时,开展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党支部和部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集体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教育培训、端正司法理念,切实增强检察干警规范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楚雄州检察院通过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函、登门走访和开设网络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建议。州院检察机关成立了多个案件评查组,采用交叉检查和抽样评查的方式,对全州两级检察院各条线的案件进行评查,坚持对每名承办人随机抽取3件以上所承办案件、对自侦部门立办案件全覆盖抽查,对引起涉检上访、涉检舆情的案件重点抽查的原则,认真查找司法不规范问题,切实把问题查准、查实、查深、查透。同时,结合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立行立改,制定和完善了《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律师会见与阅卷、权益保障管理规定》等多项制度,把司法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细化为可行的制度规范。案管、预防、监所等部门强化职能,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案件信息公开、社区矫正检察、警示教育专项工作常态化,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据介绍,武定县检察院实行“上下级一对一约谈”制度确保规范司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案件承办人;元谋县检察院通过信访举报查找和整改不规范问题;南华县检察院通过做好律师接待工作促进司法规范。

  通过实行院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条线对口负责的工作机制,楚雄州检察院各部门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各县市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业务部门将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把对工作纪律的监督职能延伸到司法行为的监督中,着力整治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的突出问题,推动检察干警纪律作风实质性转变,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据介绍,在下一步工作中,楚雄州检察机关还将通过梳理制作问题清单、公布整改措施和进展情况、开展民主监督评议等措施,切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宜良县检察院:监督治理抓源头

  “王警官,你提请的再次报请逮捕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以及逮捕必要性的说明材料,此外夏某某是否在案也须进一步明确,希望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日,当宜良县公安局王警官来到宜良县检察院案管办报送提请批准逮捕材料时,却被拒收了。第二天,王警官将补充好证据的卷宗再次提交,该院案管办干警小李当场打电话核实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在案情况后,才接收了该案件材料。

  据宜良县检察院案管办主任严洪梅介绍,自该案管办成立以来,该院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院内各部门协商,逐渐创新完善协作机制,规范内部案件管理,不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此过程中,该院先后制定了11项规范性规定。

  “案件管理无小事,我们要通过对每一个细节的严格把关来促进规范执法。”据宜良县检察院检察长绪伟介绍,该院将侦查监督业务受案标准分为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案件、再次报捕案件、不捕复议类案件、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共6大类案件的受案标准,每类案件分别规定了严格的受案条件。例如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确认制度,该制度对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方式,尤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确认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案管办在案件受理前,首先会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案,案件受理后,在登记本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情况,随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通过这些制度,该院在受案时就对案件严格把关,而明确的受案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在报送案件时有章可循,减少了因案件瑕疵而被拒收、退侦等不便,引导侦查机关主动规范侦查行为,受到了侦查人员的欢迎。

   寻甸县检察院:促进规范常态化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常态化制度继续抓下去,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官服务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寻甸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勇告诉记者。

  在寻甸县检察院,围绕案件评查、流程监控、检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分管副检察长抓整改落实,检察长听取寻甸县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律师界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提出的公诉人出庭意识淡薄、捕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立案监督、卷宗装订、队伍建设等8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整改。

  “所有大问题都是由小问题演化而来的,所有系统内的违纪违法都是从不规范发展的,只有程序的合法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李勇表示,规范司法专项行动既是约束检察干警行为权利的行动,同时也是保护及爱护干警的行动,寻甸县检察院要求所有干警加强学习,促进对规范司法行为认识的再提高,同时紧扣本院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找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做好对照检查工作。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规范司法行为

   第二章  抓好细节

  案管部门对每个细节严格把关,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德宏州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六个一”,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嵩明县检察院狠抓法律文书,防止文书瑕疵影响公信力;安宁市检察院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会泽县检察院严把受案关,拒收因法律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已批捕案件,维护了法律权威。

   德宏州检察院:“六个一”促进规范

  “现在移送案件时,检察官当场检查移送文书、卷宗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让我们少了奔波之苦,也提醒我们要规范执法。”在德宏州检察院收到的一张规范司法行为征求意见表上,一名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的办案人员写下了这样的话。这张征求意见表是德宏州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六个一”举措之一。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德宏州检察院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着力提高全州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今年6月,德宏州检察院班子成员在全州范围内进行了“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听一次汇报”、“至少检查一件案件或事项”、“征求一次意见”、“撰写一份剖析报告”、“开展一次宣传”的“六个一”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检察院督导和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认真检查具体案件、查看开展过程的痕迹资料。在开展“六个一”工作的同时,德宏州检察机关向政府、公安、法院、边防支队、工商、国税以及相关涉案单位、涉案人员等发出了上百份征求意见表,并到有关单位和找到有关个人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

  正如德宏州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友所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推出后,严格规定询问、讯问时限以及律师会见等,很多人提出案件难办了,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数量却大幅上升了,案件质量也进一步得到了保障。这说明规范司法行为,并不是束缚我们办案的绳索,而是保障我们有铁一样的纪律、钢一样的制度,让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加理性、文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是非常有利的。

  在德宏州检察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德宏州检察干部深刻体会到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和重要性,上下齐心,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观念,着力消除不以为然、消极应付、等侍观望等思想误区和认识问题,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嵩明县检察院:规范从文书开始

  “除了绑架罪,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此案少填了一个案由。”在嵩明县检察院一季度召开的案件评查会上,案管办工作人员小陈熟练地打开幻灯片,把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截图的内容作了标记圈点,通过电子大屏向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演示。“余某某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除了漏填案由,还没有填出庭日期,未按规范使用印章,存在3个不规范问题。”承办该案的公诉科检察官小李边听边认真做着记录。

  会议结束后小李稍作梳理,就把案件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都罗列了出来,同时自制了一张提醒卡放在办公桌上,时刻提醒自己注重办案细节。据介绍,当天该院共对25个案件进行了现场演示和点评。

  自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嵩明县检察院实行了案件季度评查制度,深入开展承办人自评、科室互评、组织评查小组成员交叉评,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审定的“三评一审”模式,并围绕程序、实体、卷宗质量、社会效果4个方面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每案均制作评查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确定案件等次,同时把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相结合,对通过案件评查发现的20个方面不规范问题,确定了25个典型案例组织召开现场会予以演示讨论,使承办人更加准确直观、清楚明了地掌握自身存在问题,运用正反两方面进行提醒教育,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近两年来,该院共组织评查案件160件,评出瑕疵案件1件、优秀案件30件、合格案件129件,有效促进了司法规范和办案质量。

  此外,嵩明县检察院还实行外来文书系统全扫描制度,除法院判决书、逮捕回执、出庭通知等必录文书,还对律师意见书、被害人和代理人意见书等文书也及时扫描上传统一业务系统,全程反映办案流程和脉络。“案件何时受理,何时作出逮捕决定,案件的处理情况一目了然。”该院案管办主任张树琼介绍,外来文书系统全扫描,全面实现了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一对应,使案件流转更加规范有序,保障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安宁市检察院:信息公开促规范

  “轻轻一点,从检察院的触摸屏上就可以知道案件的处理情况,真是太方便了。”张律师在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轻松地从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待窗口处的触摸屏上,看到了其所代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情况。

  据介绍,王某伙同他人对李某某实施了伤害。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后,安宁市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最终以证据不足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聘请了张律师。当得知检察院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后,张律师直接就到检察院触摸屏上查询到了案件办理结果。“以前代理案件,要专门到公安局、检察院找案件承办人,如果遇到承办人外出,就得多跑几次。现在好了,只要到触摸屏上查询就可以了。”张律师在肯定检察院公正执法的同时,认为“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规范、透明,更便民。

  去年9月底,安宁市检察院正式启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对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在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

  据该院案管办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安宁市检察院积极发挥案件管理大厅的“主阵地”作用,在案件管理大厅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文书,经审核认证后,提供自助查询服务;设置案件查询窗口,办理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服务、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申请,形成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件窗口查询相结合的多元化案件信息查询机制,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便民、及时、规范。

  今年以来,该院共公开起诉书72份,判决已生效案件131件,公开起诉书占判决已生效案件数的54.96%,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有力地提升了检务公开的效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

   会泽县检察院:“一问三查”促规范

  “明明都已经批捕,怎么现在移送起诉,又说不构成犯罪呢?”来到会泽县检察院案管办移送案件材料的公安民警小张有些想不通,并提出质疑。

  原来,会泽县公安局于2012年立案侦查了龚某盗窃案,龚某盗走某公司一根电缆线,经鉴定该物品价值878元,龚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直到2015年才被抓捕归案。会泽县公安局将龚某盗窃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却被检察院案管部门干警拒收。随后检察干警耐心向小张解释:根据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的立案金额为1000元,云南省之后制定的盗窃立案标准为1500元为起点,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龚某盗窃数额应适用新司法解释,未达立案标准,应不以犯罪论处。

  检察干警向小张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详细注明龚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并建议将该案撤销。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案件,龚某随即被释放回家。

  会泽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收案时,总结出“一问两看三查”的经验。“一问”是指向侦查人员询问是否移送鉴定结论、提取笔录等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影响羁押的疾病;“两看”是指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看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案件受理的审查标准;“三查”是指查是否符合本院管辖,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适格,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从2013年以来,会泽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共对公安机关超期办案的3件案件提出纠正,对该院以证据不足不捕而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4件案件提出纠正。“规范别人时更要规范自己。”为此,该院案管办特别加强内部监督,今年以来,该院案管部门向承办人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9份,监督中,针对检察干警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向院党组报送情况反映4份。

 

耐心解答群众疑问

   第三章  服务群众

  发挥案管部门的窗口作用,千方百计服务群众。红河州检察院特别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着力解决现存问题;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多次征求律师意见,不断改进本院工作机制;富源县检察院将互联网新媒体与检察业务结合,着力方便群众;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则立足规范司法行为,以案件质量评查为基础,对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规范。

   红河州检察院:听取意见和建议

  “请检察院更注重抗诉的实效。

  “希望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应该更加注重听取案件当事人或律师的意见。

  ……

  近日,红河州检察院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法官、警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村(社区)群众代表等集中“问诊把脉”红河州检察机关在规范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座谈会上,红河州检察院领导毫不讳言工作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虽然通过案件评查、梳理涉检信访等,查找出不少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但不能否认,还存在许多自己难以觉察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惯例”,自己并不觉得是问题,但是对于案件当事人和外界来说,就是司法不规范的具体体现。

  “红河州检察院开展专项整治程序规范、工作扎实,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征求意见和建议态度诚恳!”座谈会结束时,红河州检察院获得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赞扬。大家本着对检察事业、检察干警关心负责的态度,实实在在地指出了一些看到或听到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不良反映或倾向,提出进一步规范检察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检察院参会领导当场作出承诺,将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党组班子及成员带头认领问题,将所有问题都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到每个问题都有人认领,每个问题都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落实。

  据悉,该院将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各部门业务建设会,就两级院党组班子及成员、各业务条线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再次进行深入地自我剖析,展开高质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从思想政治、司法理念、职业良知、司法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存在问题深层次的主观原因,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真切透彻触动灵魂、真心实意汲取教训,切实增强自我教育、自主整改、自行完善的内在动力,最终实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的“四个进一步”目标。

   麒麟区检察院:律师为检察院点赞

  近日,在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该院案管办公室主任翟旭光认真地对收到的律师调查问卷进行分析,他专找律师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列出了一条条改进措施。今年5月中旬,该院案管办对到访的律师进行问卷访问,内容涉及该案管办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推出制度、措施的开展、实施情况等多个方面。

  翟旭光表示,收集律师等各方意见是该院借助外力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早在今年3月初,他们就召开律师座谈会,认真收集听取曲靖市、区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推出了一系列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

  据翟旭光介绍,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他们从5个方面修改了工作流程和规定,包括:完善受理事项归口,律师只需与案管办联系,就可完成申请阅卷、会见、调取证据、提交律师函等全部事项,免除了律师在多个部门之间奔波之苦;用好“麒麟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推行律师执业事项全覆盖的网上预约工作机制,使律师通过网上预约就能敲定工作内容;大力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除在案管接待大厅显示屏滚动公开案件信息外,还开通了案件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工作;建立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工作机制,实现与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并将随案移送的电子卷宗用于律师查阅、复制卷宗工作;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监督,设置检察干警行为规范意见、建议簿,并与纪检部门联动,通过提出纠正意见、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干警工作监督。

  “工作流程设置合法、高效,让我的工作更方便”“在检察院我受到了尊重,为检察院点个赞”……律师们在一张张问卷上的好评让翟旭光和案管办同事们由衷地自豪,也体现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效。
富源县检察院:

   “互联网+”方便查询

  “以前我到检察院查询行贿档案,常常要跑好几趟。现在几分钟就搞定,真是太方便了!”在富源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前来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贵州省盘县乐红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很快拿到了查询结果,满意地笑了。

  据李先生说,不久前他到富源县检察院办理行贿档案查询时,得知该院官方微信提供了行贿档案查询预约业务,他第一时间就关注了这个微信号。在此次查询时,他就试着按照微信上的流程进行了预约,并将资料拍照上传。很快,富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就通过微信和李先生取得联系,并与其约定了领取查询结果的时间。李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富源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发现他需要的查询结果资料已经准备完毕,他要做的只是签字领取。“这是我办事最快、最顺心的一次经历,检察院服务群众落在了实处!”李先生对富源县检察院赞不绝口。

  据富源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施晓阳介绍,该院运用互联网思维,将检察业务与互联网新媒体结合,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让检察院更亲民,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据了解,富源县检察院为方便群众,将分散于各部门的事务性工作进行整合、集中,将案件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功能前伸后延,把能推向前台的服务性事项全部靠前配置到案件管理服务中心,如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接待、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接待等,都可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在案管中心统一办理。

  施晓阳告诉记者,他们早在2012年就建立了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案件管理服务中心,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和检察工作发展,不断推动案件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升级换代,使服务中心设施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备、服务更加温馨、办理业务更加便捷,受到群众的好评。

   西山区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作为窗口接待部门的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案管办,在推进刑检工作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自身工作为出发点,狠抓细节提升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据西山区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李姗姗介绍,该院在办理律师查询时发现并移交了一起被告人伪造律师执业证假冒律师的案件,规范司法初显成效。

  一天,西山区检察院案件查询窗口接待了持律师证要求查询案件的男子杨某,该院案管办李姗姗按照流程进入统一业务系统进行“联网审”与“书面审”,却奇怪地发现查不到杨某在云南省的执业信息,再审查证件内页,发现印章模糊不清。李姗姗在疑惑之余并未当面提出质疑,而是以系统暂时不能查询为由婉拒了杨某的请求,请其明天再来查询。随后,李姗姗巧妙地复印了证件,并收集了杨某的身份信息。杨某离开后,李姗姗马上开始核实,最后发现杨某的律师执业证及证件印章均系伪造。目前该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这是西山区检察院加强规范执法的一个缩影。

  “规范司法是适应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发现哪里不规范就在哪里建制度,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在哪里抓整改。西山区检察院本着这样的原则,已经在司法规范专项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李姗姗告诉记者。

  据悉,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从2013年就已经开始。针对近3年来发生办案事故的案件、引起涉检上访、已确定为有瑕疵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争议分歧较大的案件、立案后作撤案处理或不起诉的案件、撤后不捕的案件等作为案件评查的样本,该院采取交叉抽样的方式进行评查,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常态化。

  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西山区检察院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通过案件收送管理制度、质量评查和规范化检查机制的建设,找到了突破口,取得了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