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云南检察机关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05.06.2018  08:23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

发布了云南检察机关办理的

打击侵犯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大家准备好了吗?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例

曲靖赵某生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5年,被告人赵某生、刘某全合伙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落龙村广生生物有机肥料公司生产劣质硅钙肥并销售,由于销路不好,被告人刘某全、赵某明、刘某光、平某涛等人与赵某生商量以180元每吨的价格向赵某生等人购进其生产的劣质硅钙肥,并假冒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昆磷牌”钙镁磷肥、“乌龙牌”钙镁磷肥、玉溪银河磷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溪”牌钙镁磷肥、贵州胜境化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胜境牌”钙镁磷肥等商标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先明知被告人赵某生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还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经查,被告人刘某全、赵某生、赵某明、平某涛、刘某光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8.8万余元、11万余元、7.7万余元,6.2万余元、6万余元。

诉讼过程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至师宗县公安局办理的赵某生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师宗县公安局没有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遂于2016年3月17日向师宗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师宗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2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刘某全、赵某生、赵某明、刘某光4人。该案于2016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9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刘某全、赵某生、赵某明、平某涛、刘某光、赵某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1万元至2万元不等。6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化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监督和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2018年4月,该案件从全国检察机关选送的优秀案件中脱颖而出,获得“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殊荣。

案例

普洱廖某友合同诈骗案

案件事实

▼挪用资金罪

2015年4月,被告人廖某友利用其担任友翔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从友翔公司账户网上银行转款至其个人账户借款3笔,累计金额95万元。2015年6月25日,友翔公司股东顾新华收到廖某友转来的用于冲抵支付蒸压釜和锅炉厂家预付款资金65万元,廖某友尚有借款余额30万元至今未归还公司;2015年 4月7日廖某友以借款名义将20万元公司资金转入李正良个人账户中,至今未归还公司。经鉴定,被告人廖某友共挪用友翔公司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诈骗罪

2013 年 8月29日,被告人廖某友注册成立普洱友翔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2014 年 5月16日,友翔公司与四川方大公司签订《灰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建设合同书》,合同总金额15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友翔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支付468万元,但仅支付50万元就未支付。2015年2月,被告人廖某友向顾新华、罗新翔等人转让友翔公司股份。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友在向友翔公司其他股东申报原前期投入资产时,使用一张向四川方大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的收据虚报资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对廖某友申报的对四川方大公司的设备预付款350万元部分接收290.0245万元,对廖某友的前期投入总共折合为人民币75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公司向廖某友的借款,于2015 年 10月31日前付清,250万元作为廖某友的股本(占公司股份10%)由其本人保留。2015年2月,友翔公司向廖某友支付300万元,余 200万元未支付。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廖某友与友翔公司达成协议,廖某友转让其持有的友翔公司的10%股份和200万元债权,折价为300万元。其中100万元友翔公司股东罗新翔直接支付给廖某友;200万元代廖某友支付给刘明还债。友翔公司各股东共计支付给被告人廖某友600万元。2015年底,经友翔公司向四川方大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实,该公司实际只收到 50万元设备预付款,且友翔公司持有的300万元预付款收据复印件不是该公司开具,涉嫌伪造。

诉讼过程

2015年12月17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廖某友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发现,经审查,被告人廖某友涉嫌挪用资金罪外还涉嫌合同诈骗,经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友翔公司总经理罗新翔了解情况后,于2016年1月1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人廖某友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廖某友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4日,思茅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友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廖某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14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8的1月18日,思茅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友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廖某友退回友翔公司被诈骗的90.0245万元,退回挪用的资金50万元。

评析意见

该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从案件的蛛丝马迹中发现被告人廖某友除有挪用企业资金的嫌疑外,还有在企业转让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他股东的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通报公安机关,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打击了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座谈,共同研究预防措施,提出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的具体建议,为保护企业及股东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

大理许某宝职务侵占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许某宝利用其担任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鹤信用社主任职务便利,于2016年5月16日至7月6日期间,采用空存资金的方式套取了信用社库款680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案发后无法归还。

诉讼过程

2016年7月25日11时,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报称: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鹤信用社职工许某宝,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空存的方式,挪用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款680万元用于炒原油期货,给鹤庆县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680万元。接警后鹤庆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许某宝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刑事拘留被告人许某宝。2016年8月12日鹤庆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许某宝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许某宝。2016年10月13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9日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3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宝有期徒刑十一年。

评析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该案被告人许某宝的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间接损害了社员们对合作社的信任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涉及企业案件慎重办理,办案中注重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对涉及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件从严从快办理,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该案案发后在鹤庆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准确批捕、引导取证、从快起诉,都为此案的顺利判决打下良好基础,大大降低了此案在该县区域内造成的负面影响。

案例

红河官某林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洪某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件事实

▼职务侵占罪

 

在被告人官某林担任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九社社长期间,起龙九社于2013年12月30日与云南赢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506万元出售该社集体资产位于蒙自市银河路33号的“起龙大酒店”给云南赢洲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之后,官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了买方云南赢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白海蛟支付的人民币920万元购房款后,将其中的人民币300万元缴入集体账户,发放给三位社员共计人民币18.3万元,帐外截留人民币601.7万元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该笔款项隐瞒用于自己赌博及挥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官某林、洪某明在分别担任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九社社长、党支部书记期间,由官某林接受蒙自天佑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法人周煜的请托非法收受周煜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随后官某林将其中人民币35万元分给洪某明,二人收受贿赂款之后,明知周煜有请托事项而在洽谈起龙九社预留地联合开发蒙自市天竺郦城商住楼小区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促使蒙自天佑房地产有限公司顺利取得了该起龙九社预留地的联合开发项目。洪某明于案发后退还赃款人民币35万元。

诉讼过程

官某林涉嫌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洪某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系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公安局在侦查工作中发现,该局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官某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洪某明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蒙自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4日以官某林涉嫌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洪某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5日以官某林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洪某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官某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3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洪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官某林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伙同洪某明收受房地产公司贿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主体平等竞争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利益。在城市化的进程当中,许多农村集体土地被市场化,集体财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随之而来也滋生了许多犯罪问题。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侵犯集体财产、集体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平等、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为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

昭通钟某强、吴某、吴某洪等三人

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件事实

2007年,仝庆福、仝仁举、童顺银三人合伙投资在彝良县角奎镇小河村建立彝良县发达砖厂(以下简称“发达砖厂”)开始生产经营。2011年3月,发达砖厂进行资金整合,新吸收合伙人郭惠、吴刚共同经营砖厂。2012年9月,张义经朱绍萍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吴某(吴刚的代理人)和黄松(郭惠的代理人),三人就张义承包发达砖厂一事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张义于2012年9月19日,与发达砖厂的法人代表仝庆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由张义每年缴纳承包费20万元。承包时间从签订合同三个月之后起计算。张义取得了发达砖厂的生产经营权后,即对砖厂砖窑及设备进行了维修并添置了相关机器设备,正常投入生产经营。

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吴某洪、钟某强商议由钟某强投资800万元入伙发达砖厂对砖厂进行技改和参与生产经营,后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并由仝庆福书面委托钟某强全权处理发达砖厂相关事务,行使发达砖厂的一切权力。此后,吴某等人考虑到砖厂正处于张义承包经营期内,便多次找张义商量,以支付违约金或者同意让其投资入股等条件促使张义解除合同,退出承包经营权,但均遭张义拒绝。2013年11月7日,钟某强、黄松、吴某洪召开合伙人会议,会议一致决定终止与张义的承包合同,阻止其生产。次日10时许,钟某强、吴某洪、钟代华、王开祥、毛忠玉、佘顺斌、吴某等人驾车到发达砖厂。钟某强还雇请了一台挖掘机到发达砖厂,上述人员到达发达砖厂后见张义的工人正在生产作业,吴某便与发达砖厂管理人员李光富交涉,要求在场工人停止生产,离开现场,并扬言是来“砸厂”的。后吴某洪在钟某强授意下,切断砖厂电源并指挥挖机将砖厂两孔半砖窑挖毁,导致正在烧制的六孔砖窑内的砖被破坏(其中两孔成品砖后被工人变卖折抵工资),致使砖厂无法继续生产。2014年1月10日开始,吴某洪等人以砖厂技改为由将发达砖厂夷为平地,现钟某强等人已将发达砖厂重建。经鉴定,被挖毁砖窑所需修复费用为6.6万元。

诉讼过程

被告人钟某强、吴某、吴某洪破坏生产经营案,彝良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2014年1月9日,被害人张义依法提请彝良县公安局复议,彝良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5日以吴某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张义于2014年1月25日向彝良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要求进行立案监督。彝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实案件事实后,决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015年6月17日,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向彝良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彝良县公安局于6月18日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理由不成立,于6月19日通知彝良县公安局立案,彝良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侦查。后因被告人钟某强、吴某洪、吴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指定管辖,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0日将此案移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洪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被害人张义从外地到彝良县承包经营砖厂,砖厂股东钟某强、吴某洪等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违反合同约定,组织他人到砖厂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严重侵犯了砖厂的生产经营权,是典型的侵犯产权犯罪。该案因争议双方在网络上炒作,一时成为当地的热点事件。检察机关依法及时监督立案,切实有效的打击了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当地正常的营商秩序,树立了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