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检察官减员过半 内设机构少1301个

04.08.2017  16:02

  入额检察官3148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人财物实现省级统管,内设机构减少1301个;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入额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办案……昨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

  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朝峰表示,自云南被中央列为全国第二批司改试点省份以来,从2015年3月开始先后分三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司法责任制在全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放权与控权同步加强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健全,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

   入额检察官3148人,占检察机关编制的32.7%

  据罗朝峰通报,2015年以来,省检察院统一组织了三批入额检察官遴选,明确规定除检察长外,三级检察院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干部一样,都要按照 “考核+考试”的方式参加统一初选。考核成绩占70%,考试成绩占30%,总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公示,确保遴选工作公平公正。

  入额后,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检察官,全部编入办案组织参与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据统计,全省分三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其中,来自业务部门的人员占82%,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占93.4%,少数民族检察官比例为28.6%,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比例为41.4%,219名原综合行政岗位人员进入员额回归办案一线。记者了解到,员额改革后,我省检察官人数比改革前减少了一半以上。

   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配置到办案一线

  为增强办案一线力量,全省各级检察院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在保留原有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把未入额的原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将其编入办案团队,协助入额检察官办案。

  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全省三级检察院共计建立新型办案团队1531个。其中,侦监、公诉、民行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官带领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的“独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模式,反贪、反渎部门采取1名主任检察官负责、2名检察官参与,2-3名检察辅助人员配合的团队组建方式,使得实际办案力量得到有效增强。特别是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同时,配备了2127名由地方财政保障的书记员。

   给入额检察官放权

  我省检察机关着力将原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行使的部分案件审批权限下放给检察官。

  据统计,改革后公诉部门检察官授权决定事项为27项,决定起诉的一审案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76%左右,反贪部门检察官授权决定事项为16项,组织、指挥实施具体侦查活动等重要职责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

   上半年,三级检察院领导共办案2566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入额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办案”的司改精神,省检察院于今年1月出台了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直接办案规定,对办案质量、数量、类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所有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全部编入办案团队直接办理案件。

  在办案方式上,要求必须完成案件侦查、案卷审查、讯问询问、出席庭审等事项,同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在案件类型上,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在法律适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体现所办案件的“含金量”。

  今年 1-6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显示三级检察院领导共办案2566件,案件类型有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抗诉、刑事申诉、民事抗诉、公益诉讼等需要作出实体决定的案件。

   内设机构精简59.46%

  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上划工作已经完成,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成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

  同时,不断加大检察职业保障力度,主动协调省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先后会签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套改、工资制度改革等具体实施办法,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机构设置方面,在省检察院层面,完成了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及人员的配备,突出法律监督职能,结合云南案件实际,对机构职能进行了精简整合。在基层院层面,按照“必设机构+X(其他内设机构)”的思路,科学配置检察职能、合理确定机构数目,大力推行大部制整合,内设机构由原来的2188个整合为887个,精简59.46%。

   焦点问答

  刑事案件增加了5倍,但办案人员只增加了2倍多

  司法体制改革 “放权”不能“放任

  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如何落实?办案决定权交给了检察官,如何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昨日发布会上,罗朝峰副检察长等领导回答了媒体记者的诸多提问。

  记者:近年来中央为什么要强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省检副检察长罗朝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拓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增多、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司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艰巨,原有司法体制和办案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方面,存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增加了5倍,但人员只增加了2倍多。同时,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也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解决这些矛盾,不能一味地靠增加编制,只能向高素质要战斗力、向科技化要战斗力、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战斗力。

  另一方面,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来看,深化司法体制具有紧迫性。比如,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与形势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司法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都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记者:请问我省检察机关是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省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春莉:严格员额检察官遴选标准,将那些能力强、办案好、能担责的人员选拔配置到员额检察官岗位,是我们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我们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办案责任制。同时,修改完善了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和程序,规范检委会工作。

  从5月份我们在全省开展的督察调研中,有80%以上的检察官认为虽然办案责任重了,压力大了,但自己独立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得到了激发,危机意识和紧迫感也增强了。改革后我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数同比上升19.75%,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上升8.92%,一审公诉案件审结率上升4.1%,立案侦查大要案件上升6.56%,审查逮捕周期平均缩短1天,审查起诉一审案件平均缩短11.49天,二审上诉案件平均缩短6天。

  记者:改革后,办案决定权交给了检察官,你们是如何对检察官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从而防止出现司法不公的?

  省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崔庆林:检察办案决定权的下放与强化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都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放权”不能“放任”,我们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要监督”的原则,强化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

  对于案件受理后分配环节的监督,我们通过采取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即一次分流、统一分配的方式,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针对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我们建立司法办案全程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监控的“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甄别”,真正做到了监督智能化、实时化、全程化。对于案件办结后的监督,我们通过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评查,真正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的硬约束。

  记者: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这个要求意味着什么?

  省检监察处处长江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相结合,意味着只要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发生了错案就应当承担错案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追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护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本报记者 曹红蕾 省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