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未检处挂牌督办“熊某仁猥亵儿童案”

09.06.2017  11:12


    该案犯罪嫌疑人熊某仁(作案时已79岁)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利用泸西县三塘乡箐门村委会箐门村儿童单独到其诊所买药、上学及在村里玩耍无家长照看之机,采用诱骗或拉拽的手段在诊所内、后山、厕所等地强行猥亵16名男童,次数多达39次,被害人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7岁。因年龄、身体状况的原因,公安机关对熊某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取保候审期间,熊某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该案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引起村民极大的愤慨。

    因该案系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影响极坏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确保办案质量,全方位落实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制度,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及时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省检察院未检处决定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并专程到泸西县检察院召开案件现场督办会。

    会上听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承办人案件情况汇报后,对该案进一步侦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适用、被害人救助工作以及法治宣传等提出督办意见:一是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尽最大可能补强证据,准确客观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熊某仁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变更强制措施。三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制定办案风险预估方案,确保办案安全。四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关爱救助活动,明确监护人应当尽到的监护责任和保护义务。五是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案件办理情况,积极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保证案件依法安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