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草案)》征民意 档案馆基本服务信息应向社会公示

26.04.2017  21:34

近日,《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上网征民意。《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综合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库房,配置专用设备,保存、展示本级机关的公务礼品。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

为充分发挥档案馆功能,《意见稿》提出,国家档案馆应当开展记述和反映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文化和自然遗产、重点建设项目、特色产业等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行业特色档案的收集、整理。国家档案馆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标准规范管理档案,通过数字化、修复等方式抢救和保护重要、珍贵档案,并实行异质异地集中备份。

在接受社会捐赠方面,《意见稿》明确,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综合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综合档案馆寄存、出售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并将服务内容、时间、查档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国家档案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同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综合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各级综合档案馆可以采取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实体或者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按照《意见稿》,一旦国家档案馆未按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或国家档案馆未按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请于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 李丹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