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梳理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发现:近三成离婚案与家暴有关

03.03.2016  10:05

    婚姻失败了,有的人选择离婚,有的人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而选择隐忍。离婚的夫妻中,有的和平分手,有的却为了财产分割争执不休。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近三年来全市法院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发现,全市14家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家暴和婚外情日趋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杀手锏,离婚案中三成涉家暴。

     离婚后持15万假借条告妻子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全市14家基层法院离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冲击。婚姻生活中,庞某与和丈夫不和,离婚后,两人又因为一张借条而“撕破脸”。2000年9月,朱某和庞某登记结婚,但两人的婚后生活却不如人意,尽管两人一起生活了15年的时间,最终庞某还是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与朱某离婚。不想,朱某拿着一张借条到法院要求前妻庞某归还15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朱某提交给法庭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6日,并附有“借款人”庞某的签字。

    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某婚前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整,年利息12%,用于非婚姻家庭用途,为保障出借人利益,还清此借款本息前我如要求终止婚姻关系,所应得婚内财产自动转给朱某并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一审中,庞某当庭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但没有对借条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为,2005年庞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但借条内容显示,庞某借款系非婚姻家庭用途,从保护婚前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双方之间的借条关系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支持原告朱某的诉请。

    宣判后,庞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二审庞某提出申请对借条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上的手书部分签名及日期落款是庞某所写,但打印部分的内容是在手写字迹之后形成的。法院认为,借条证明效力上有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诉请。

      80后闪婚闪离现象较突出

    据昆明中院数据显示,近三年来的离婚诉讼案件一直保持较高收案数,其中,2012年受理离婚案件5414件、2013年受理离婚案件5491件、2014年受理离婚案件5438件。在这些案件中,昆明中院民二庭共抽取555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按照年龄划分,离婚案件当事人70后、80后的中青年人占多数,当事人的年龄呈现低龄化,婚龄均不长,“闪婚闪离”现象增多。

    70后上有老、下有小,工作和生活都处于爬坡阶段,压力很大,再加上有的产生了婚姻疲劳期,极易引发纠纷,产生矛盾,不少80后个性极强,与人相处缺乏技巧,不懂得相互尊重,对婚姻的神圣性没有体会,缺乏责任感,而且双方家长的过度关心、过多参与和干涉,也是促成80后离婚的原因之一。

    离婚率持续上升,离婚案件也日益复杂,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也让离婚更容易,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能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由于不排除部分夫妻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法院为不作出令当事双方遗憾的判决,一般会在受理案件后“”一段时间,让双方冷静考虑。法院也通过严把离婚关口,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能调则调,尽量促进双方和好。

      面对家暴越来越多女性说不

    2014年3月5日上午,刘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某发生争吵,随后刘某某开始对妻子拳打脚踢,并用一根铁棒将张某双腿打伤,导致张某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腓骨上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刘某某与张某离婚。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我国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近年来,家暴和婚外情日趋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杀手锏。”法官介绍,从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看,女性占比较高。这和女性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追求家庭民主、夫妻平等的意识不断提高有关,面对爱情不忠等行为,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 。

    近年来,婚姻观更开放,一旦对婚姻不满并失去信心,让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再选择“隐忍”。昆明中院也提醒广大市民,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遭受家暴后维权,今后也有法可依,离婚已不是拒绝家暴的唯一选择。面对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另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将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刘红春)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