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中求进丨云南省政府提出22条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05.01.2017  13: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8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省财政新增筹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确保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实行省、州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全省20个具有支撑性、关键性、标志性的重点项目;全省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大财源培育力度,确保实现财政收入增长4%的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省财政筹措3亿元资金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和各地推进进度,采取州市初评申报、省级专家评审、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的方式,分别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0万元/公里、海绵城市80万元/平方公里,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万元/座、改建提升城市公共厕所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发挥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作用

发挥好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2017年确保1000亿元投资基金规模投入重点项目资本金。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重点产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建立8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州市、园区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州市、园区抓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产业链思路,建立项目库,发布工程包,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和集聚招商,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快特色城镇建设

出台加快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期间培育打造200个省级特色小城镇,将部分打造成为精品,形成示范。从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特色小城镇以奖代补经费,用于推进特色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前期工作,每年从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安排300亿元,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扎实推进“三大战役

出台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设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成长陪伴、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等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地税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省财政安排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金1.25亿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安排7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以及对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绩突出的部门及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省统计局、地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列文件降成本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单独核定保山、文山输配电价;指导7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合理制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促进中小水电就近消纳。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能源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电网公司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或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省级参保单位执行下调至0.2%的生育保险费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对国家明确的区间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省财政安排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

(省商务厅、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鼓励创新创业

继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促进住房消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2017年内完成12万套以上改造任务。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按照每个州、市不低于50万元,并参考2016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各州、市占比将奖励经费拨到各州、市,由各州、市安排用于“精准促消”有关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并给予奖励。

(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缓解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难

各级政府要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充分发挥省财政出资20亿元成立的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稳定器”作用,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二十一、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在全省选取10个县市区,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物价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核

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各州、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稳增长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8个稳增长督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稳增长“22条”措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