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10条措施促民营经济

10.10.2017  14:14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明确,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加大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的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的、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小型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风险和成本。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30亿元,视资金池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云南非公有制100强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依法取消民间投资限制,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完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工作协商机制,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采取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及企业经营管理。

   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全面降低实体经济民营企业成本,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采取下调、缓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推动人工成本合理降低。实行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政策和奖励政策,实施重点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推动用地和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

   民营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最高补偿300万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