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出台条例加强水资源保护 对取水许可、水事纠纷解决做出明确规定

29.08.2016  23:37

本报记者蒋朝晖大理报道 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大理州”)民族立法一项重要成果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为大理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有6章44条,主要内容为:健全完善水资源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职责、明确水资源保护职责和主要内容、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有偿使用和严格取水许可、水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和必要的法律责任设定等。其中,对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规定、取水许可规定、水事纠纷解决规定等较多内容,充分行使地方民族立法权,积极创新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和措施,适应大理州的需要。

条例》规定突出了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点问题。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水资源保护管理等相关部门,直至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条例》着眼于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管用实用和有效执行,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科学规划布局全州水资源,明晰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强化水事纠纷政府调解的责任,突出制定《实施办法》调整管理专门工作。

条例》制定体现州情实际和民族地区立法特点,丰富了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条例》与近年来大理州先后修订和制定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苍山保护管理条例》《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一起,形成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有力支撑了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定位和发展方向。

据了解,大理州地处“三江”并流核心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云南省的54.5%,且开发利用率低,地区和季节分布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理州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管理性缺水情况越来越突出,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凸显。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富春表示,制定《条例》,既是现实的需要,更是发展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以洱海保护为主的生态文明建设,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水源区保护、节约和集约用水、水资源污染防治和管理,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