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绞伤左腿 工人获赔15万余元

06.01.2016  00:59

    王女士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左腿,住院期间,虽然化工厂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出院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却无法达成赔偿意见,王女士遂将工厂诉上法庭。日前,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化工厂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12年5月3日,王女士受雇于于昆明某化工厂,从事黄磷、磷酸、磷肥的生产及装车、卸货工作。2014年6月13日,王女士在工厂车间工作时左小腿被机器绞伤,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工厂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赔偿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王女士在工厂属于临时工人,干一天有一天的劳动报酬,其进厂时工厂已讲解了机械操作的规程,王女士受伤是因为其自身操作有误造成,受伤后工厂已积极进行救治并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因此不应当再另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其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王女士受伤是因为其跨越抽水机时导致裤脚被机器绞到,从而使左小腿部位受伤。但导致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化工厂未能对运转中的抽水机裸露的机械部位加以保护。故法院认为王女士应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化工厂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化工厂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56216.9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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