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召回管理试行办法

05.04.2016  18:31

  日前,大理市出台《大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启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召回管理工作。

  《办法》分总则、召回情形、召回主体、召回程序、召回管理、附则六章,共25条。《办法》明确了实行召回管理的对象是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列出了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动摇、工作作风不实、不认真履职、对上级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不力的17种应当予以召回管理的情形。并明确了召回管理期限为3个月,最多只能延长3个月,以及实行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发出召回预警和提出召回建议、然后交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受理建议后组织核实和谈话、经研究作出决定并公告的召回管理程序。《办法》规定,在召回管理期间,组织和人社部门将对召回人员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和跟踪考察,并依据召回管理结束时的跟踪考察结果对召回人员作出组织处理,若跟踪考察合格且适宜继续回原岗位工作的,将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若跟踪考察不合格,将给予转岗、免职、待岗处理,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办法》的出台实行,将促使大理市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用刚性制度把“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落到每个人的实际工作、生活中,建立长效整治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庸、懒、散、慢、玩、浮”存在问题的机制,从而提升全市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不断端正服务群众态度、促进个人认真履职、努力奋发有为。(王正明 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