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今年7月施行新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吐个痰丢个烟头最低罚50元

29.04.2015  12:44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4月28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通报,新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 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旧条例适用范围覆盖不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

据了解,《条例》自2003 年施行以来,对提高全民的市容环卫意识、规范政府管理和公众日常行为、促进和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相适应,出现了适用范围覆盖不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为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班子,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并多次听取省市各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赴外地考察,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条例》修订的5大主要特点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管理工作体制。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各司其职、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充实了关于经费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等条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相应经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等内容。

增加了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井盖、沟盖管理及引摊入市的规定。《条例》强化了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管理,规定实施前须报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明确了燃气、电力等所有权及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沟盖的监管职责;规定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

对临街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设定了相应规定。《条例》吸纳原条例 “门前三包”相关重点内容,设定了临街单位和个人的关责任规定,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范了原《条例》中部分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复的有关内容。为了避免立法规定的重复,本次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相重复的内容。同时,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监察等内容,《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将被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将“门前三包”纳入管理范围,这一条款要求,店门整洁有序,包括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等;卫生上达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小广告等;绿化方面达到门前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等。

同时,规定运输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如果未实行密闭化运输,处以300元罚款;如果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此外,违反规定的车辆未经整改不得上路行驶。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版对市民约束最大的条款恐怕在于第二十四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等垃圾;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等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7月1日后,市民乱丢垃圾烟蒂时恐怕得掂量一下自己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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