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一“最”,不合法治本意

25.03.2016  10:05

    3个月前,因为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人投诉。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钱江晚报》)

    从去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与此同时,对于极限用语的处罚也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在此情形下,方林富在自家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仍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的字样,以此广而告之,已然触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方林富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一“”20万的惩处又是否妥当?一纸文书下来,当地既是召开听证会,又是引用法律作为论证,同时直面各类问题,看起来确实是有法可依、程序到位,但实际上一“”20万的惩处不合法治本意。

    真正的法治,是以正义价值为基础,以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最根本的落脚点是以人为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的深义,是当“法律之槌”落下,人们感受到的是公平正义的声音,被罚者甘愿服法,旁观者以此为戒。在此意义上,一“”20万的惩处必须直面三重拷问。第一,普法工作到位没有?当事人的确不能因为不学法、不知法而免于处罚,但若普法工作不到位又该作何解释?犹记得反家暴法实施第一天,有人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却遭遇法官不知情的怪状。第二,方林富及辩护人说,“对于第一次行为违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处罚’”,对此,当地市场监管局为何不采信?一上来就予以法律惩处是否窄化了执法的意义?第三,一“”20万能否一碗水端平,在以后的执法中都依此“罪罚相适应原则”?(春城晚报 评论员刘孙恒)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